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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作弊的法律规制(2)

时间:2018-08-18 09:25来源:毕业论文
考试制度最初起源于我国西周时期的选士制度,是考试制度的发祥地。美国学者克拉克曾说过:中国对世界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创立了以科举考试制


考试制度最初起源于我国西周时期的“选士”制度,是考试制度的发祥地。美国学者克拉克曾说过:“中国对世界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创立了以科举考试制度为核心的文宫行政制度”。[2]
今天,考试己在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并且种类繁多。我国主要考试大致上可以分为:面向社会的公开性考试和教育机构内部组织的考试。公开性考试涉及面较广,应考人员的范围也比较大而庞杂,该类考试竞争激烈,考试结果会直接关系考生的前途和命运。因而在这类考试中作弊的人一旦通过考试, 对于整个社会的竞争秩序将是一种极大的破坏。而高校内部的专业学科考试,涉及面较小,一般只针对在校大学生,影响范围也较小,因而对于大学生在不同类型的考试中作弊应当区别对待。
(二)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及种类
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751条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已作了明确规定,此规定对于强化我们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知和理解有着引导作用。我们也由此可以认识到,考试作弊这一行为应具备的特点包括:第一,行为主体主观存在作弊的故意,且作弊目的明确;第二,行为方式存在明显的欺骗性;第三,行为结果能使行为人获得利益,也将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第四,密切关联着违反相应行为规则。综合以上可得,考试作弊行为应当是指实质上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内在有求,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提高考试分数,严重违反考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深入对大学生考试作弊这一现象的认识,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大学生作弊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类:单独的作弊行为和共同的作弊行为;考前作弊行为、考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和考后作弊行为;社会公开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和高校内部专业学科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由于不同类型的作弊行为涉及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处理也应当有所不同。

二、    我国大学生作弊问题的概况
(一)大学生作弊问题的现状分析
现代中国社会中,大学生作弊问题已相当普遍,涉及人群范围广泛,作弊的形式多样、手段现代。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竟然出现了具有团伙化、信息化、高科技化以及市场化等特征的新型考试作弊。这类新型的考试作弊手段所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当然影响也是十分恶劣的,它已经严重危及了考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甚至已经影响了教育资源分配的平均性以及就业等机会的平等性。可见,大学生作弊带来的如此重大的危害我们绝对不可小觑。
(二)当前大学生考试作弊愈演愈烈的原因
当今社会,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为何会愈演愈烈?笔者认为可以从内因和外因这两方面入手进行探讨,所谓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本,二者同时具备才得以促成大学生的作弊行为。
1、    外因
考试是社会这个庞大系统的子系统,由于考试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大,涉及的利益关系也越来越繁杂,在这种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人们的思想变得越来越功利,很多不诚信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而考试作为当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活动,当然摆脱不了社会这个大熔炉的熔合,也就摆脱不了沾染社会上这种不良风气。虽然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周围坑蒙拐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不诚信的现象比比皆是,已屡见不鲜,这些不好的现象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中的每一员这毋庸置疑,但是当代高校的教学和培养机制存在的巨大缺陷我们不能视而不见,高校大学生的诸多机会和切身利益都与考试成绩挂钩,而高校对考试的管理却与考试的地位不相符,部分监考老师对违纪考生滥施同情、监考教师不能尽职尽责,这些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泛滥这个高校教育中的普遍问题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当然那些意志力不强、定力不够学生就会崩不住脑中诚信那根弦儿而在考试中作弊,并屡试不爽。 论大学生作弊的法律规制(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2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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