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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6)

时间:2017-01-17 19:03来源:毕业论文
3.2.2 公共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便捷化 首先,媒体自身在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让公共舆论监督介入司法权行使变得越来越便捷。民众不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


3.2.2  公共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便捷化
首先,媒体自身在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让公共舆论监督介入司法权行使变得越来越便捷。民众不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全程跟踪案件的审理,还能利用网络留言等简单的方式及时地将自己对某个案件的看法传达给司法机关。
对于媒体高度关注司法权行使过程及其结果的原因,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媒体作为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信息传递的纽带,同时也承担着保障公民知情权和代表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双重任务。“公众审判”是媒体积极行使新闻报道自由权的产物,也是传媒“对社会法制化要求的传播” 。与之相反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媒体报道热点案件的真实动机并不在于监督司法机关,而在于通过挖掘案件背后尚不为人知的背景信息来制造卖点,从而利用“司法的过程中所蕴含的丰富的内容及其独有的魅力”  来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只是传媒追求自我目标的副产品” 。
此外,以 Thomas Hillenkamp 为代表的部分德国学者从媒体获取信息的途径上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在对外公布案件调查进展之前已经对信息进行了有意识的筛选。这种筛选本身所带有的偏向性才是导致媒体舆论“一边倒”并且最终引导民众做出“公众审判”根本原因。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德国刑法学家 Claus Roxin 举出了一个在德国早已公知的例子:一位联邦法官曾经把侦察机关问讯笔录的复印件寄给了德国《世界报》,并“建议”该报社“在对这些新信息有所认识的基础上,针对德国明镜周刊发表于1972年9月4日的一篇文章,重新撰写后续报道” 。
无论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本身是否已经带有偏向性,舆论报道所具有的强大说服力才是媒体能够既对民众又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的根本原因。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将“群体”称为“刺激因素的奴隶” 。对于社会普通群众这样一个“群体”而言,最具有说服力的是极端的、能够让他们产生强烈的情感的信息,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因此,媒体所选择的最具卖点的新闻,往往也就是民众最乐于接受的“刺激因素”。同时,法官的声望和权威来源于社会舆论对他的裁判行为所做出的正面评价。而媒体报道作为法官获得民众对判决结果反馈的最主要途径,对其影响力也可想而知。
3.2.3  诉讼的参加人的对公共舆论监督的支持和利用
诉讼参加人首先包括双方当事人。原告方或者被告方一旦发觉自己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就会希望吸引公众的目光,从而得到更多人的同情和支持。此外,当某个案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时,部分当事人甚至会有偿的接受媒体采访,借助舆论来实现自己成名或者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例如:2009年,在德国波恩的一所中学里发生了一起学生策划恐怖袭击、试图杀害全校师生的恶性案件。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因案发时意外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犯罪工具行为而成为主要目击者证人的女中学生和当地一家媒体签订了独家采访合约,并在首次出庭作证前的一期“特别节目”中详细的叙述的事件发生的经过,从而迫使主审法官为了验证其证言的前后一致性而观看了这期节目。这起案件也成为德国“庭审现场从法院改道电视台直播间”现象的典型。
其次,诉讼参加人还包括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德国学者Rudolf Gerhard在经过相关调查后得出结论:“刑事辩护律师利用舆论的影响力一方面是为了在与媒体的交涉过程对自己进行必要的正面宣传,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营造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舆论氛围,让其真正的作案动机不再成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论公共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6):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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