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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5)

时间:2017-02-22 12:41来源:毕业论文
笔者认为,地方性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改善本地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打击侵权力度,提高解决纠纷和查处违法的效率。如果这一目的达不


笔者认为,地方性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改善本地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打击侵权力度,提高解决纠纷和查处违法的效率。如果这一目的达不到,那么,地方立法就存在一定缺陷。对比三地的规定,北京的操作性、效率性相对较弱些。这可能与北京的规章出台最早,经验不足有关。比如,会展是一个时间段、人员多、矛盾集中的特殊空间。在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一般不适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极易造成问题的扯皮和拖延,徒增权利人的文权成本。义乌、广州的规定显然注意到了展会期间处理问题的效率性。所以,它们一是在执法主体的设定上尽量简化、权责分明;二是避开了一些效率低下的查处环节;三是具体规定了纠纷处理时效。比如义乌把绝大部分执法权赋予了展会投诉机构;广州则赋予当事人在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另外,在把侵权案件处分权赋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同时,还把取证权、撤展权等处置权直接赋予给主办方,真正实现了各主体的权、责分明。(见附表2第10、12项)
(五)对知识产权信息统计的规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统计信息的规定方面,北京对此仅规定了“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至于最重要的前期信息统计工作,则没有规定。义乌规定,该项工作由展会投诉机构秘书组具体负责。
广州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
1.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商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2.主办方妥善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在展会结束后统计展会期间自行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分别报送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3.主办方未报送信息与资料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可见,广州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工作主要由主办方来承担。(见附表2第11项)
综上,在三地指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中,广州立法的可行性、技术性,特别是操作性方面水平较高。义乌虽然是一个县级市,但因其又是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会展活动中心,能够制定法律意义上的地区规范性文件确实是一大胆创新之举,而且其内容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北京规定的许多条文过于笼统,不少条文还停留在书面上。
三.上海会展知识产权立法状况分析
(一) 上海会展立法历程回顾
1. 与会展有关的地方立法
早在2005年,上海市政府就以第47号令形式发布了《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同年5月,上海市有关部门也同时发布了以下规范性文件:
1.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试行)》;
2.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
    以上四个文件中,对展览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如《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中仅有一条涉及到展览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主办单位可以根据办展实际情况,制定展览现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规则,在展览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 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5):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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