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虽然直接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但也仅仅涉及专利部分。至于会议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没有涉及 。
2. 与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自2005年开始,我国申办成功2010上海世博会后,上海市政府和以上海世博局为主导的有关机构便将主要精力用于制定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要完成的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有:
1.2005年4月,上海世博局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2007年1月,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制定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正式出台;
3.同年6月,上海世博局还颁布了《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
4.2009年4月,上海世博局又颁布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音乐著作权合作备忘录》。
以上这些规范不仅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武器,也为上海市制定本地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例如,在举办一些国际性展览时,主办方除了依据国际公约对参展方的展品依法给予临时保护外,还可以为参展方在中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方面提供咨询和给予办理手续上的便利。
(二)上海《办法》应尽早出台
在全国大力发展会展业的背景下,上海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展览业历史的中国第一大都市,理应尽早出台本地《办法》以满足会展业蓬勃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世博会后,已经迎来了又一个发展会展业的大好时机。
同时,北京、义乌和广州已做了开路者,为上海《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再者,商务部的《办法》早在2006年就已出台。上海作为全国会展中心城市之一,至今没有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在说不过去。
(三)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传统知识产权与会展新型智力成果的保护问题
首先,关于知名展会或品牌展会(也应当包括会议及论坛)的名称保护问题。目前,一些著名展览会的会标已经能够依据商标法进行注册登记而得到保护。但一些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知名展览(或会议)的名称却没那么幸运。事实上,一个已经广为人知的品牌会展,其名称中凝聚着管理者的全部智力成果,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理应受到合理保护。
其次,关于展览的创意保护问题。某些展会(或会议)在招标时,投标方的展台搭建的创作思路、表现手法或项目创意等投标方案明明被招标方看中,但招标方找理由将其方案否决,然后自己把这些创意加以修改并实施,结果使原创者被欺骗却无从文护自身权利的现象已经很普遍了。而目前商务部的《办法》对这种情况还没有明确的保护手段。
事实上,只要这些创意是以图纸、文字或音相资料作为载体进行投标的,权利人都可以享有《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一种自动保护。权利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文权。也可以引入目前上海市创意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由当事人在会展投标前预先进行创意登记备案,留作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创意成果不被侵害。
2. 长效管理与会展期内短期管理职责的科学规范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整套会展行业管理法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既涉及到管理部门的长效管理职能,如会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行业信息统计工作等。也包括针对招展、办展过程中管理部门的审批、监管,主办方、参展商在展期内的行为以及工商、治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展期间的短期职责规范。以北京《办法》为例,其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定,本质上应当是长效管理,不可能在办展的短短几天内实现。所以出现在《办法》中就明显地不合适。 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6):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