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作并公布会展合同范本的工作完全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基本服务职责提前完成并公之于众。如果真的放在展会期间进行,显然来不及。
可以看出,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长期的工作放在会展期间的法律规范中是缺乏科学性的。因此,在制定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时应当避免出现这些似是而非的条款。以上内容可以考虑在修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时将其写入。
(三) 法律规范以外应当考虑的影响因素
除了许多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全面规范的内容以外,一些非法律所能解决的因素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1. 多元管理体制的困扰
我国会展业多头管理体制已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从现行涉及会展业的有关规章,通知的内容看,商务部、贸促会、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都从不同侧面出台了有关办法。由于管理办法过多,解释的单位也过多,造成了我国会展业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效果和执法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好在新一届国务院领导已经开始了又一轮行政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权的削减工作。但愿会展业的乱象能够早日结束。
2. 行业协会的作用不明显
会展行业协会是会展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以增进会展业共同利益为目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根据国外经验,会展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
1.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2.对办展单位资质进行评定;
3.协调办展计划和办展项目;
4.对展会进行数据统计和审核,为国家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统计信息。
但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全国还是各地的会展行业协会都没能很好地承担起以上职能。上海会展行业协会也同样也还没有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行业自律与自治组织,为企业服务的理念还没有真正建立,因此其服务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只有从体质上进行全面改进和完善才能解决目前会展行业管理混乱的局面。
3. 会展企业自身发展不完善
我国的会展企业目前大都还出于规模小、资金少、经营单一、竞争力薄弱的状态。绝大多数会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对于会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则更加缺乏。
笔者认为,上海地区会展行业除了与其他城市存在同样或类似的问题外,还存在一些本地特有的问题。
(1) 会展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大型综合会展企业奇缺
上海现在涉及会展的企业约2800余家,其中私营企业占到总数的72.2%。主营会展项目的企业约700余家,现有行业协会会员单位624家 。见表1。 上海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7):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3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