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2-610条 规定了截止到协议实现期到来前,订立协议的一方毁弃协议给订立协议的对方带来惨痛的损失的,受有损失的一方有权进行如下选择:选择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但需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选择在通知对方其正在等对方实施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在通知对方让其纠正违反协议的情况下,仍能采取一系列违反协议的救济措施。不管处于上述哪种状况下,非违约方都能中止协议或者按照该法第2-704行事。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利于非违约方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进行最适合自己的救济手段,最大程度上弥补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合同法》的比较(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57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