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主要是指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为《公约》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国际海洋法制度创设以来的最大成就之一。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这一权利受到《公约》的保护不被侵犯。但是《公约》也规定其它国家行使这一权利应当适当顾及沿海国的相关权利义务,并且应当遵守沿海国制定的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相关法律和规章。但问题是,《公约》的这一规定这有权利却没有权利行使的界限,即符合《公约》要求的飞越和航行是怎样的呢?哪一种飞行器或船舶可以享受这种自由呢?航行和飞越自由中的“适当顾及”一词又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防空识别区是国家为便于军方迅速定位和管制外国飞行器所划定的特殊空域,其范围以沿海国的领海基线为准,向外扩张,通常是沿海国雷达搜索的最大距离,比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更大。通常情况下一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上空空域即属于防空识别区范围内。根据国际法上普遍认同的“ 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性”原则,即空气空间的权利往往与其下的地面权利相关,上空空间的法律性质决定于其下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由此可以得出专属经济区上空空气空间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下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性质,其法律地位比照适用《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空域享有和在专属经济区内一样的权利,而在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当然就是管辖权。沿海国对空域管辖权就体现在对进入防空识别区内的飞行器进行监控,判断是否对本国构成安全威胁。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管理规则,要求飞越该空域的飞行器事先通报飞行计划、及时应答等,即设立防空识别区制度。论文网
其实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实质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延伸,是基于国家安全需要采取的一种防御性措施。沿海国家依据其海上安全形势的特点,结合当前国际实践,依据国际法中的相关原则以及《公约》的相关规定,制定出不妨碍其他国家飞越自由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即防空识别区制度,是维护沿海国家安全利益的有效途径。这一途径不仅是对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的合理运用,也为我们未来处理海上利益纠纷等情况取得了主动权。
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法理解读(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0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