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的开放,逐步取消甚至废除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最终自由进行贸易和投资。目前,中国已有19个在建自贸区,并签订了12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已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国家正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另外与海合会、挪威、斯里兰卡、澳大利亚、韩国处于谈判阶段并与东盟、巴基斯坦进行升级阶段的谈判。此外,中国还在积极推进自贸区之间的联合。已与印度成功达成合作意向,与哥伦比亚的合作谈判还在进行之中。而FTZ是指某一国或地区境内建立的实行特殊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FTZ按其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零关税自由港型、转口集散型、贸工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库型、商业零售型等。
实施FTA后,在最惠国待遇下非成员国无法与区域内各成员国一样自动的平等享受到各种优惠,能够享受到自由待遇的是只有区域内的成员国,成员国之间必须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从而达到互惠的特点。而实施FTZ后,所在地区相关规定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均可自由进出。
在FTA中采用的是多对多的模式,由多国之间相互合作,进行贸易活动,共同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而彼此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而FTZ是一对多的模式,由本国自己决定与哪个国家进行合作,同时可单独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不需要其他国家同意和参与。文献综述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国民待遇
1804年《法国民法典》 第11条规定,如果外国人所在的国家与法国订立了给予法国人享有平等待遇的条约,那么在法国也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对待。国民待遇逐渐被引入双边协定,成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往来中彼此给予对方相应待遇的基本条款。[ ]国民待遇原则是以世贸组织为背景其成员在享受平等待遇的基础上,当商品或服务从世贸组织一方成员领土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的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比如,中国与西班牙在2005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之间应该创造相应的条件,鼓励相互之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方的境内进行投资。如果是负面清单,则要求政府充分的披露不符措施的详细信息,对投资限制性措施的水平、性质、范围等在法律法规中也要明确规定。负面清单意味着即便是那些国内尚不存在的产业也需要纳入未来开放的投资监管体制,但是,东道国可以保留对本国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这就可以确保东道国留有自由化的程度以及准入条件的控制权。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率先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纳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国家,外资进入也有严格的准入标准。目前,美国已与40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负面清单模式出现,这其中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社会服务、运输产业等。
准入前国民待遇主要是通过实施限制措施的方法给予他国一定范围和领域的平等。而国民待遇注重的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主要是在国家监管和税收等方面实行同等对待,要求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只要求将违反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规则所形成的相关措施进行废除,在投资准入方面没有规定具体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相对具有灵活性的开放规则,在这个协定中,就准入权方面的规定是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承诺开放并列入清单的部门,所以这里的国民待遇不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求东道国给予另一国家的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准入前国民待遇对我国法律的挑战及措施(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3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