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而言,人肉搜索的定义则有很大分歧,这种分歧主要在于人肉搜索是一个过程还是一种方式。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并非一种方式而是指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以此获得所需要的个人信息,通过整理和分析,得出自己所需要的资料并将其上传至网络。 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的实质是一种方式,它以信息的获取为核心,通过网络资源与技术,在群众的参与过程中,寻找并获取特定信息 综合各方观点,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一个过程,是由网民通过别人提供的信息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答案的一个完整过程,通常是网民在网上提出问题或者先提供一部分信息,然后由其他网民来回答问题或者补充信息,最终将某特定对象的大部分信息公布于众。只有很好的把握了人肉搜索的特点和运作流程,才能对人肉搜索的概念有清晰的定义。文献综述
2.3 人肉搜索的特点
2.3.1 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人肉搜索超越了时间、跨越了空间,将人们的交流范围扩大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度。网络对于网民的身份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不同年龄、不同种族、不同职业的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据调查,中国网民大多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18~24岁之间的网民所占比例最高,这群年轻的网民社会经验不足,对事情的认识经常不全面,但他们却有青春期特有的冲动与激情,容易一时激动而忘记理性,“使得网上言论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 这就导致了人肉搜索的乱象。
2.3.2 传播者的匿名性
在网络上,大家看不见另一端发表言论的人是谁。网民都使用的是网名,哪怕是现实生活中很熟悉的人,坐到了电脑前也互不相识。正如外国流传的一句话一样,“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这句话充分说明网络有强大的匿名性。这样的条件让网民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怕被熟人发现。这种匿名性给网民壮了胆,平时不敢说的,到了网上也可以大胆说出来,还不用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他们肆意的公布别人的隐私,毫无顾虑地声讨自己讨厌的人,甚至是进行人身攻击。此种网络恣意正是在匿名性的掩护下完成的。
2.3.3 种类的多样性
从现在的社会现状来看,人肉搜索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类型属于公众人物涉公事件型,例如南京“九五至尊”一案。即由于某个公众人物的行为触犯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群体自发地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以期揪出其中的不法者。第二种类型属于非公众人物涉公事件型。即该人物虽然不是一个公众人物,但是发生在其身上的某一事件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第三种类型属于公众人物涉私事件型,这是由于某一公众人物发生与社会利益无关的私事,却引起了网民的兴趣,为了满足自身的好奇心,网民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第四种类型属于非公众人物涉私事件型,该种类型是基于某个十分偶然的因素,使得某一个普通的人被社会所关注,进而对其人肉搜索 。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2.3.4 传播的高效性
人肉搜索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地球变为地球村,世界变得渺小,人与人的交流也因此变得简单,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快捷。信息的传播不再需要信纸、电话,而直接适用网络,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完成一次信息的传播。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一个人发起行动,立刻会有一大拨人响应,信息在人群中飞快传播,一传十,十传百,在很短时间内社会大众就会知晓事情的大概。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5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