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当“人肉搜索”出现后,没有相对应的条例进行规制,属于立法的空白区,导致此类现象泛滥。另一方面,由于现实中法律也不同步,对政府的监督不严厉,广大网民对政府工作不透明,以及官员的贪污腐败和个人作风感到不满意,人们找不到现实中的途径解决,于是,利用“人肉搜索”的方式进行揭露和检举,确实让一些贪官“落马”,作用很明显。
争取个人话语权。在某些发达国家,任何新闻和事件都会被第一时间报道出来,并且全面和客观,而相比较国内的媒体,成为了政府的“传话筒”,信息通过“筛选”,广大群众不能第一时间知道事件,并且有时信息披露的不全面,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这个新型的传媒方式争取话语权,许多个人参与到这场博弈中,而“人肉搜索”成为了十分重要的手段和方式。
2.2.3人肉搜索的特点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方式,具有其独特的性能,并且很好的适应了当今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网民作为推动互联网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也是“人肉搜索”的重要的一环。与以往搜索方式相比,究其特点,可归纳以下几点。
第一,参与性。也就是广大的网友参与进来,一同将自己知道的信息进行共享,是“人肉搜索”的基础。
第二,高效性。通过网友的积极配合,以及相关的网络高手的帮助,“人肉搜索”能够搜索到许多专业部门应用庞大的信息资源都很难找到的信息,这是网络发展的一个结果。
第三,多样性。从众多的“人肉搜索”的案例来看,包含许多具体的类型,既包含了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也包含了涉及公共事件和涉及私人事件,如南京官员的“九五至尊”事件就是公众人物涉及公共事件,而“虐猫女”则是属于非公众人物涉及私人事件。文献综述
第四,跨境性。“人肉搜索”具有跨越区域、时空的特征。在搜索过程中,不管你身处何处,你只需一台计算机终端,你就可以提供信息和知晓信息,并不受时空区域的限制。
2.3人肉搜索的社会作用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辩证的看待,当“人肉搜索”行为在法律上立足时,就会有正义的价值,但是当这种行为突破法律的边界时,那么这就是非正义。所以说,“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
2.3.1积极作用
一方面,“人肉搜索”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
以往的传统媒体的操作机制中,诸如读者、收听者、观众只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一则信息要通过多方位的审核才能到达接受者。在报社,新闻评论需要经过编辑的审核,在电视台需要通过记者、制片人的把关才能播出,在此同时还要接受报纸版面、电视播放时间段、广电局政策等限制,可以这样说,广大信息接收者得到的信息其实是被筛选过的,而且是公共机关所操控,所以,在报道某一事件是,往往只报道正面积极的内容。
而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每个网民作为一个个体都可以传播信息,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来源,我们可以对自己喜欢的或者关系自己利益的话题给出自己的看法,并以“帖子”的方式,让更多人都参与问题的讨论。又因为互联网具有及时性的优越性,在帖子发出几秒之后,就会有网友进行跟帖,从而可以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3):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75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