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江苏省地方海事机构
江苏省地方海事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负责全省23000多公里的内河航道、1900多道乡镇渡口的日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全省10万多艘船舶、20余万水上船舶从业人员的船舶检验以及船员管理的任务。
江苏海事局根据国办发【1999】90号文件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成立,为交通部直属正厅级单位,在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行使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执法权。自成立以来,江苏海事局建立了江苏江海统一管理的海事管理机构体系架构;开航路改革只先河,实施船舶定线制;建立了巡航搜救一体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完成了海事执法模式改革;以数字海事建设为龙头,带动了海事装备现代化;创新了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加强海事文化建设,建成了宣传和交流平台;持续推进了文明创建活动;确立了跨越式发展战略。
1.2.3 海事管理现状
(1)船舶防污染管理在海事管理业务中占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防污控制趋于更加严格和严厉,立法更加完善。
1989年Exxon Valdez油船污染事故后,美国制定了1990年油污法,该法律明确规定对污染者的高额罚款,同时规定了民事赔偿和责任限制。美国在后续的法律中又对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制定了刑事处罚规定。1999年Erika油船污染事故后,海上防污染引起了整个欧洲的高度重视,随后采取了被称之为“Erika Ⅰ”和“Erika Ⅱ”的系列防污染措施,其中包括PSC的禁止入港(Ban Ships)、淘汰单壳油船、加强对船级社的监督、建立欧洲海事局、修正油污基金公约等。2002年的“Prestige”油船污染事故更是导致了欧盟法令2005/35/EC的产生,规定了在海上造成重大污染的肇事者有可能被监禁和处以刑事责任,尽管这被部分学者认为违背了国际法准则,但这个法令终将在欧盟范围内实施,充分表明了各个国家对加强海上防污染的态度和决心。同样在加拿大,《2000年船舶法》也规定了巨额的污染罚款和最高18个月的监禁处罚,这反映了国际海上防污染趋向于更加严格和严厉。此外,国家和区域间高度重视污染应急反应和合作,防污染配备也由港口向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延伸。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发达国家通过IMO的立法手段不断加强国际海上防污染立法,比如压载水管理公约、拆船公约等。
(2)海事安全管理领域逐步呈现立体化,全面覆盖船舶安全、环境保护、船员社会保障和劳工安全。
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了《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具体规定了各国在保证海上劳工安全方面的义务、措施,包括检查、发证、监督等,规定了公司的义务、船员的权利等。该公约被海事界称为继SOLAS、MARPOL、STCW公约后的海事管理第四大支柱。该公约的产生,标志着海上安全管理逐步呈现立体化,由单纯的船舶安全管理转变为包括船舶安全、船员劳工安全管理在内的完整安全体系。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譬如我国,是在船员劳工安全管理方面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都将面临如何建立自己的海上劳工安全法律、检查和监督体系问题,否则一方面不能满足履约要求,危害海上劳工安全,同时也会影响国际劳务输出。我国政府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2007年9月即将实施的《船员条例》将在一定程度上关注船员权利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1.3 服务水平研究现状
服务水平是服务业发展的核心。国外对于服务水平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始于80年代初。早期的研究集中在服务营销领域,后来逐渐扩展到服务作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领域,呈现出多科学交叉研究的特点。 江苏省地方海事机构服务水平研究(4):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5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