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桂华《老人的居住模式与子女的赡养行为》研究发现:老人的居住模式和居住距离并不明显影响子女给予的经济支持,但会影响子女在日常照料和情感慰藉方面给予的支持。有同住子女的父母可以得到子女更频繁的关心和照顾,而空巢家庭的父母从子女处获得的日常照料和经济支持则较少;子女居住得离父母越近,则越经常给予父母日常照料和情感慰藉[1]。62438
刘青认为:既往的赡养义务自然人责任主体并由此确立的赡养制度,因为其经济基础的变化需要重新构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改既有的单方面自然人赡养责任主体为国家与自然人双责任主体;改自然人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为国家赡养义务承担物质保障、自然人赡养义务主要承担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区别两者责任序列与责任承担形式,以此来构建新的赡养制度[2]。
孟艳春认为: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紧迫。要解决好中国的养老问题,必须在养老模式上弃旧从新。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已在一些地方试点,但还难以普及和深化。要建立居家养老新模式,需明确社区养老服务定位,转变养老观念;国家在养老问题上应实现角色转换,加大政府主导力度,树立政府责任观念[3]。
陈功(2003)追溯了“养老”的历史,考察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关系论文网,提出了“养老”是一个社会整体问题的崭新观点,拓宽了人们对“养老”的认识,并为政府提出建议[4]。
陈树强《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初论》(2004)研究发现:家庭现在已不再能够完全担负起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责任,机构照顾虽然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由于老人及其家人的意愿,效果并不理想。社区照顾尽管可以为老人提供一些服务,但由忽视了作为一个整体的老人的家庭,其效果同样不能令人满意[5]。
参考文献
[1] 谢桂华.老人的居住模式与子女的赡养行为[J].社会,2009,05:149-167+227.
[2] 刘青.明确赡养义务的个人与国家责任[J].唯实,2009,03:78-81.
[3] 孟艳春.对中国居家养老模式的思考[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25-28.
[4] 陈功.我国养老方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5-68.
[5] 陈树强.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问题初论[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03:129-133.
[6] 杨国枢.中国人之孝道观的概念分析:中国人的心理[M].台湾:桂冠图书公司出版, 1989:46-47.
[7] 杨菊华,李路路.代际互动与家庭凝聚力——东亚国家和地区比较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9,03:26-53+243.
[8] 陈红,易立新.大学生孝道教育与和谐校园建设[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8,03:34-37.
[9] [10] 闰青春. 顺应家庭小型化发展趋势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A].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服务政策与家庭福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08:4.
[11] 颜琳.论政府在社区照顾养老模式中的责任[J].济宁学院学报,2012,05:10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