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比较常见的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单据条款、加列各种限制、限制性装运条款等,以下是实际中常见具体的“软条款”:
(1)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进口商掌握了出口货物装运的控制权,而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
(3)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4)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有效期都在在开证行所在国,这容易使卖方延误寄单,过了议付有效期。
(5)信用证指定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6)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7)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8)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9)提交不能或不易提供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但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10)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11)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12)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13)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14)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15)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16)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17)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18)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19)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20)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21) 其他“软条款”。
3、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诈骗
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不存在的虚假交易,由买方开立的“空”信用证,卖方凭此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出口打包贷款,以达到非法融资、偿付债务等目的。
4、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或者伪造单据欺诈。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受益人和船东伪造的假提单和其他单据,从银行结汇,而实际货物根本不存在,如空头提单诈骗。
5、开证申请人与银行的诈骗
这里的银行主要是指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他们勾结开立信用证进行诈骗,当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向开证行结汇时,开证行或者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复,或者干脆宣布倒闭。
6、第三人诈骗
即信用证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通过伪造单据、盗窃等手段进行诈骗行为。严格地说,这种诈骗不属于利用信用证诈骗。如卖方的货物代理人倒签提单以逃避对卖方承担的责任,船员收货签发提单后将货物盗卖或将船凿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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