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及时掌握货物航程与行踪。买方或卖方可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委托人员或机构去了解船运有关情况,常常向出口商或承运人查询航运动态,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对应措施。
(3)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掌握信用证业务流程及相关的金融、海运业务等专业知识,他们知道其中的漏洞,并精心策划信用证诈骗。企业要加强对外贸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外贸业务人员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着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受急于出口创汇心理所影响。
(4)事后减少损失。一旦遭遇信用证诈骗,尽力采取办法减少信用证欺诈损失。方法有:通知付款银行,希望银行拒付;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积极起诉不法分子;努力向法院仲裁机构等寻求多方支持等等,尽可能减少损失。
(5)出口商除了重视对买方的资信调查外,还应做到以下:首先,为必要的信用证修改有充足的时间,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如果临近装船时才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相符,或有无法履行的条款,但又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那么,出口商就会承担起违反信用证条款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其次,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应尽快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条款,否则会遭遇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或者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然后,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避免产生不符点,同时注意审查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性,避免“软条款”。让开证行找一家信誉卓著的保兑行参加保兑等。通过上述的案列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诈骗分子都是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
(6)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动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于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的外贸公司要严格控制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时,要求其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严格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内部规范的信用证操纵流程。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清楚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仔细核对信开信用证的引荐是否相符、查核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密押相符与否,防止假冒和伪造。
虽然银行对没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但也应还应检查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明显的欺诈条款和软条款等,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谨防“议付陷阱”。加强与外贸公司的银企使用。同时,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的素质,不要为了业绩而放松警惕性,避免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银行充分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该原则是对信用证必要的补充,是指开证行在付款之前得知受益人在提交装运单据方面有欺诈,开证行有权拒付。或者当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拒付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或类似措施阻止信用证的兑付。该原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带来如此巨大危害,如果还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一旦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却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损失严重。也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在受益人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只有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该原则,而且还要注意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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