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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离婚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对于假离婚规定的不完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必须对假离婚这种社会现象进行规范。
    (1)扰乱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假离婚不仅是对我国《婚姻法》制度的严重破坏,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甚至用离婚之虚行诈骗之实,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
    (2)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还有些假离婚为了骗取国家的安置补偿款,更是损害了国家与集体的合法利益。
        (3)假离婚不仅危及家庭的稳定,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我国假离婚的原因主要表现
    在我国假离婚现象已屡见不鲜,假离婚现象的客观存在有其存在的必然原因,例如某些当事人是为了骗取征地,有的是为了躲避债务,还有的是一些农村地区的已婚男女,为了进城务工增加收入,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招聘未婚男女,于是为了顺利应聘而虚假离婚。其中最多的就是躲避债务,一方或者双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以离婚名义说,未分到共同财产,而躲避债务。
      (三)假离婚的类型
    假离婚在一般的具体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形式。
    1.通谋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共同或者其中的一方为达到共同或各自的某种不正当的利益,采取暂时离婚的形式而后再恢复婚姻效力的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
    (2)双方当事人通过离婚的虚假形式,共同或者其中一方为达到某种目的。
    (3)双方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或者其他形式,客观上欺骗登记机关的有效信息
    (4)双方当事人通谋离婚具有暂时性
    2.欺诈离婚
    欺诈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采取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向另一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再复婚,以欺骗对方做出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是真实离婚的。
    (2)当事人采取的欺骗手段受欺骗方完全不知。
    (3)受欺诈方是受害人。
    (4)欺骗了登记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理论上我国有关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我国有关假离婚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说法,一种是实质意思说,另一种是形式意思说。离婚的法定程序是夫妻双方自愿,并对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合意,共同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和民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最后作出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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