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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腐败犯罪与“零容忍”概述
    腐败犯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其危害之大不必细述。我们只有弄清楚腐败犯罪才能更好地防治。而且弄清腐败犯罪是理清能否实现“零容忍”的一个基础。
    (一)腐败与腐败犯罪
        1.腐败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是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违背社会道德、法律和传统、规范的行为。从狭义上说,腐败是指个人运用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腐败就是狭义的腐败。从最简单的意义来说,腐败就是权力的滥用,它常常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为了个人效忠的某个集团的利益。 腐败具有十分巨大的危害,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而且也侵害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
    2.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实际上就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腐败行为。由此明晰腐败不一定是腐败犯罪,腐败只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状态才会是腐败犯罪;而腐败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腐败行为,当然是腐败。
    腐败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腐败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也即所谓的公务员,他们大多处在国家的一些重要管理职位,拥有大小权力,这些权力正是他们腐败的重要砝码。除此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作为腐败犯罪的主体。
    第二,腐败犯罪的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它侵犯了国家相关的管理秩序,造成社会混乱。其次,它侵犯了相关管理职位的纯洁与威严。更侵犯了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刑事法律。
    第三,腐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在与公共职责相偏离甚至是背道而驰,对公共权力滥用,使得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第四,腐败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过失一般不能构成此罪,其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
    (二)“零容忍”概念
    “零容忍”,顾名思义即容忍度是零。也就是说人们对一些违反道德秩序,违规违法行为的容忍程度达到了最低值,即不会容忍这些过分的行为。所以即使轻微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也要彻查与惩罚,以实现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零容忍”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或者态度就是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这也需要加大对这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不容许任何一次违规机会的遗漏,即便是轻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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