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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解除的定义界定
    在不同法系之间合同解除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解基本是相同的,但是英美法系广义的合同解除与大陆法中的“合同解除”的理解来看只有部分情形相当,区别在于英美法系将完全履行等合同消灭的情形也包括其中,相比大陆法系关于广义合同解除的定义理解更广泛。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协议解除制度。该条第二款是对约定解除制度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可以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由此可知,我国关于合同解除的定义的规定与大陆法系的广义理解相同。
    我国学术界对于我国合同解除将协议解除纳入其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有的学者持赞同态度,认为应当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来判断是否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即当事人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另一部分则反对,他们认为合同解除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合同解除仅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而协议解除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协议解除应排除合同解除制度之外。
     我个人观点是应该将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我认为将协议解除包含在其中的理由如下;第一,协议解除与约定合同解除权都是合同自由的产物和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思达成的结果符合合同自由的精神。第二,我国合同解除将协议解除纳入其中相比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除定义的规定不仅使合同解除制度显得更加完整全面,另外协议解除还体现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减少纠纷,还充分发挥当事人彼此协作相互配合的积极性能动性。第三,协议解除还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节原则,所以我认为要想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将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是非常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属性
    1.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仅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使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消灭,而形成权的特征就是一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说解除权是形成权,并且从行使合同解除权就可以产生合同归于消灭的结果看,解除权还是一种消极的形成权。
    2.合同解除权是从权利。合同解权与债权的关系来看,如果合同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来看,合同的解除权也将会随之变得不成立来看,可见债权是主权利,相对来说解除权是从权利,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的关系下。
    3.我认为形成权的设置赋予了权利人巨大权利,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从解除权的法律属性来看,合同解除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按解除程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送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然也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解除权应在除斥期间行使,超过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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