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型的诉讼案件,环境案件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存在明显的区别,例如专业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类型更加新颖,因此我国传统的审判机关在面对如此新颖和特殊的案件显得无所适从,传统的司法机制在环境救济方面体现出明显的劣势,因此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上专业化的途径。各国环境司法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由专门的环境司法部门审理环境案件。本文将以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历程及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待改进的地方。
2环境司法专门化概述
2.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与特征
从不同角度定义司法,如果仅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司法就是专指法院的审判。而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定义,在2011“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中,专家们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在现有的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判。可见,环境司法专门化可以界定为环境案件审判的专门化。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也是指为了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在现有的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其中环境法庭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具体体现。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总朝着发展的方向,从民庭刑事庭开始,逐渐发展到经济庭、行政庭等,并随着社会的变化,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许多沿海地区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等,可见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许多复杂的专业问题需要环境案件审判更加专业化,环境司法专门化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
环境司法专门化必须是由特定的审判机构,在特定的知识背景下,由特定的法官来集中处理同类型案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审判机构的专门化。例如特定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第二,审判程序的体系化,也就是审判过程是一种理性的判断,设立专门的程序来应对环境纠纷,由统一审理机构的专业审判人员来集中审理环境案件;第三,审判主体的专业化,由具有环境法律知识及相关技术背景的职业法官来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论文网
2.2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司法是法律在社会产生实效的保障。司法不是一个静态过程,它会随着法的变化而变化。一旦新的立法出现,司法就会做出自己的调整。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出现相应的专门法院或法庭。可见基于社会需求以及人民观念的改变,司法也在不断做出调整与回应,司法专门化已经是现代法治进程的一个必然。
由于环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与资源利用有关、科学技术有关等,这些特殊性都决定了环境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因此法官的要求具有特殊性,程序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审判也应当专门化。一般来说,中国是由普通法庭审理环境纠纷。但在环境案件的窘迫往往是其具有民事、刑事与行政三大诉讼性质,这是不利于环境纠纷的审理。 如果将环境案件交由普通法庭来审理,那么环保问题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中就会被弱化,而且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用于环境案件。而对于环境纠纷案件采用单独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提高环境纠纷案件的诉讼效率;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案件,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缓解我国环保执法不到位、环保经费短缺、执法权威性较低等问题;由于环境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对法院产生较大的压力,法院经常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结案,虽然法院有其自身的苦衷,例如专业资源不足等,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问题,只有将环境司法专门化并设置相应的审判机构,才能够科学合理地分配审判资源,整合环保领域最专业的法官。并且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确保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