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历程
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意味着我国诞生了具有真正意义的环境法庭。我国从此迈入了对环境法庭积极探索的阶段。截止2014年底,我国有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机构134个,其中海南和重庆建立了两个省高院级别的环境审判组织,基层法院级别共98个。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法庭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诉讼新局面的形成,这也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
3.1.1贵州省环境法庭发展模式
作为最早设立环境法庭的省域,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是贵州省设立环境法庭的主要推动因素。在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庭,与当地的水污染治理问题息息相关。从2002 年开始当地的饮用水遭受严重的磷、氮污染,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水质接近五类水质,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清镇市人民法院和贵阳市中院分别建立了环境保护庭和环境审判庭两级环境案件审判机构。
貴州省的环境法庭建立是一个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与我国两审终审制原则相切合。其审理方式与我国传统的三大诉讼模式都是一样的 ,只是增加了一个环境公益诉讼。赋予了一些特定主体诉讼主体资格,包括检察院、管理局、两湖一库、林业局。但是公益社团、个人却不属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成员。
针对机构设置上的问题,贵阳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被定义为副县级的内设机构,而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被定义为正科级的内设机构。两个法庭的行政编制共20名。
从2007年至2014年间,贵州省共受理各类案件561件,其中最多的是环境刑事案件达到459件,环境民事案件64件,环境行政案件38件。其中涉及到两湖一库的水资源保护情况约占16%,其余的案件涉及空气污染、水土保持等。清镇市环境法庭采取集中管辖制度,这一制度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创新。文献综述
3.1.2云南省四合一模式
云南省一直被冠有“天然花园”、“动物王国”等美誉,但是环境保护却是一个困扰其发展的重要问题。并且在多次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后,依靠行政执法,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环保活动,使得当地的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机构,昆明、玉溪等市建立了环境保护公安分局,检察院还设置了专门的环境资源检察机构,在2008年昆明市和 玉溪市都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
在推进司法实践的专业化上,云南法院不断新设了专门的环保警察、检察官和环境法庭。其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设规模在国内首屈一指,并且受理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刑事、
行政等各类案件。
云南省环境法庭的典型代表是昆明市中院设立的环保审判庭,在2008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与市环保局合作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结合司法与行政手段做出明确规定,采用双轨制来治理环境问题并在昆明市中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其主要职责范围在于辖区内的“一湖两江”,重点审理饮用水保护、环境保护、江湖流域治理等公益诉讼相关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
昆明市中院的环境法庭共有六名工作人员,组成一个合议庭,其法庭采用四合一模式,民事、行政、刑事与执行四合一推进审判与执行。这种模式对于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较大。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进一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采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野生生态环境,实现了昆明市双轨制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