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同性恋的演变历史
在古代西方世界进入宗教统治的时期,很多宗教教义视同性恋者为宗教异端,并对他们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制裁方式。因此,同性恋是否为疾病,是否为变态,决定着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决定着立法者对其基于这种性倾向下提出的权利要求是否应给予法律上的认可[ ]。
同性恋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次重大的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或宗教异端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一种病人;
第二次转变是使得同性恋被认为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而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平常人的有违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性取向问题;
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文化的开放交流,同性恋解放运动蓬勃发展,同性恋者已经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合理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平等的对待,人们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另类的生活方式而已。
同性恋的发展历程中的三次转变,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人权制度的完善,使得同性婚姻的研究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有了现实上的可能性。
2.2 同性婚姻的概述
2.2.1 同性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the san-sex marriage or the gay marriage)又称“同性恋婚姻”或者“同性别婚姻”, 关于“同性婚姻”的定义,学界目前还没有定论,我们认为同性婚姻是指由相同性别的两个人组成,形成固定的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以规范性行为为目的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性婚姻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性婚姻指同性伴侣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法律的承认,即两个同性别的人共同生活、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 ]。阐释这一概念的典型立法是德国联邦会议通过的《生活伴侣登记法》,在这部法律中,对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做出了相关规定。狭义的同性婚姻指仅受婚姻法认可调整的,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 ]。当今世上,只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这五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与传统的异性婚姻有着同等的效力,其中,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国家,2001 年,荷兰议会对民法典中有关家庭法的内容进行修改,改变了婚姻的定义,修订后的家庭法规定:“婚姻可以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相互缔结也可由两个相同性别的人缔结”。 同性婚姻即是同性恋者之间组建家庭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婚姻关系[ ]。
2.2.2 同性婚姻的存在形式
与传统婚姻的固定存在形式不同,当前,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里,同性婚姻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论文网
(1)婚姻
这种形式与传统婚姻形式相同,都是立法者用“异性或同性之间的结合”或“不加性别限制”代替传统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之一的“异性之间的结合”,以婚姻形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从而将同性之间的结合纳入到传统婚姻法之中。从法律层面上而言,就意味着法律赋予同性恋者合法的婚姻身份地位,享有等同或基本等同于传统婚姻伴侣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婚姻自由权、继承权、配偶权、探视权、收养权、诉权、抚养权、监护权等等的权利。婚姻成为同性恋者一直追求的至高目标,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在最大广度和深度层面巩固伴侣感情和保障伴侣权利。根据前文的关于同性婚姻的定义的界定,以婚姻形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这是狭义上的同性婚姻,当今,采取这种形式的国家和地区国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美国麻州等。以荷兰为例,荷兰是世界上最早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有两座至关重要的里程碑。一个是在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在这部法律中,将“同性伴侣”也包括在了“伴侣”之中。规定还指出,同性伴侣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与传统的异性伴侣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但是唯一不同的是同性伴侣没有权利收养子女。另一个里程碑是在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同性恋者收养法》,该法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同性恋者收养法》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婚姻形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根据该法结婚的同性伴侣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