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运输企业投保意向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步伐的迈进,海上保险发展速度与日俱增。伴随着海上保险业务量上升而来的问题也持续增加,最典型的问题当属保险索赔与理赔纠纷。案例纠纷中经常被保险作为“武器”的免责条款,对运输商投保意向造成很大影响。本论文将在阐述并分析海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础之上,结合海上保险纠纷实例案件中免责条款的关键作用,讨论海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运输商产生影响的具体是哪部分内容,及其影响的程度。同时归纳相关的理论和学说,总结国内外的案例经验,在此基础上作出客观的总结和合理的推测。并在结合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免责条款的基础上,探讨现阶段海上保险免责条款影响运输商投保热情的问题解决途径。论文的研究期望能为海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项的修正和完善提供参考的思路,进而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成交量,促进海上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海上保险现状概述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尚处于起步的阶段,从08年保险行业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上海市作为我国航运龙头,其海上保险的保费收入仅占到全球的1%,相比伦敦、新加坡等国际公认的航运中心城市相去甚远。另外,2008年我国航运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收入的2%,折合人民币39亿元。
从总体来看,我国海上保险发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航运保险市场巨大:改革开放后,我国海洋运输总量与日俱增,至2011年,总海洋运输力已达到载重吨1.18亿,且拥有世界第四的海运船队规模;港口能力大,在全球航运业普遍低迷的2011年,我国港口的吞吐量达到惊人的91亿吨,想比2010年增长10%以上,位居世界第一;对外贸易总额高,同年我国进出口总额突破3.6万亿美元。
2.国内航运保险滞后于市场步伐:法律法规不完整,对于海上保险条款争议规定尤其免责条款争议规定仍有许多不清晰不明确的地方;水险费率偏高;思想认识不够,保险人难以从投保人角度出发,没有很强的保险荣誉感;信息交流不通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领域缺少有规模、有组织的交流活动,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行业之间共享保险、海事海商、贸易、航运方面的知识与经验的局面尚未形成,行业互助风气仍不广泛。公估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当前,国内航运保险市场竞争的主力仍主要是人保、太保、平安三大巨头,许多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到这个市场竞争中来。与航运保险相关的业务依旧集中在上海、广州、青岛、大连、天津这5个原中原系统大公司所在的城市,整体的市场规模不大。
3.人才匮乏,管理落后:人才匮乏,目前即使放眼国内一线展业人员,其中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数量依旧稀少,在各个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里,既懂保险,又懂海商海事、贸易、航运、外语、国际法律公约和惯例的复合型人才凤毛麟角;技术和服务体系处于落后水准,主要表现在与国际标准相比有巨大差距,对高风险、高保额货物等的装卸、运输及中转等相关环节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十分不完善。
4.市场竞争激烈,保源流失:竞争激烈,原因是外贸价格的灵活性、水险标的的流动性、中国水险“入世”;保源流失,原因是国际合同多采用 CIF价格法和 FOB价格法,业务多由国外进口方在其本国投保,国内理赔难导致保源下降,而国内理赔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保险人利用免责条款规避责任。
二、海上保险法中的海上保险免责条款
(一)一般性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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