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就其本意讲,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可以说,免责条款是为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存在的,以条款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我国法律中属民事法律行为。
免责条款(Exclusion clause, Exemption claus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免责条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上的免责条款,则被业界默认为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免责条款的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它是组成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是合同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双方约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其未来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之前由双方约定并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产生让当事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的作用。若双方当事人在责任产生以后才通过和解协议来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有本质区别。
第三,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免责条款是为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存在的。免责条款可以通过目的差异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也就是将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个限定范围内的条款。二是免除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主要内容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免责条款内容主要是基本险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的损失或费用。是保险人为了进一步明确自己承保的责任范围而规定的。对于条款中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如下: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4.有效要件
与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相同,要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在普遍情况下,只要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在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上承认该免责条款效力。确认免责条款有效的法律要件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5.无效认定
在司法裁量中,不同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尽相同。多起实际案例中显示,法律对于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禁止的。否则,法律的宽容就可能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极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难以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为此,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如何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因为这两种免责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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