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公共服务理念的理论概述
1.1 基本概念
1.1.1 公务员公共服务是指公务员依法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或者权利得到实现而提供服务的行为。这里的社会公众包括全体社会公民、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等等。公务员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具有何种理念,将直接影响其服务态度和水准,进而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以及效率。
1.1.2 公共服务理念是指公务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应具有的职业素养和观念,是公务员精神的实质。“责任、透明、合法、高效”是对公务员的公共服务理念的完美诠释[1]。
(1)责任就是公务员在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基本职责与所具有的功能作用的统一体。这种责任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对国家法律负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政府负责,必须忠诚于国家和政府;对政策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服务对象负责,依法、公正、公平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自身言行负责,言行合理合法。
(2)透明是指公务员的服务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要求公务员提供合法而公平的公共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服务信息。因此,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必须实行阳光操作,保证公共服务的透明化。这就需要做到:政策透明、办理程序透明、办理结果透明。
(3)合法是指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内容目标。“合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公务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合法;公务员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必须合法;严厉追究违法的公共服务行为。
(4)高效是公务员公共服务理念的主要内容之一,应该贯穿于公共服务的全过程。高效的公共服务行为不仅节约公共资源,而且会提升政府形象,巩固执政根本。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办理速度快;服务水平高;办理成本低;工作认可度高。
“责任、透明、合法、高效”的公务员公共服务理念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不可或缺的,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其中责任是前提、透明是保障、合法是根本标准、高效是目标。
1.2 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
对公民权和民主的关注在近年来的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中尤为重要和明显,这两种理论都提倡再度复兴、更为积极的和更多参与的公民权。但是,公民权却可以从不同方面加以考察。从定义上来理解,第一种是将公民权界定为一种合法的身份,关注的焦点在于由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权涉及的是与个人在政治团体中成员资格特性有关的更一般的问题,包括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从内容上来考虑,公民权所包含的内容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政府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增进社区以及社区内部个人的经济利益。经济学家布坎南就认为,政治机构的设计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机构依赖利他行为的程度。还有人认为,政治利他主义亦即曼斯布里奇所谓的“公共精神”在民主治理过程中扮演一种重要乃至必要的角色[2]。
公民权理论与公共服务理论密切相关,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目前已经很明显的进入到行政的文献和实践中。例如,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得里克森和昌德勒于1984年在《公共行政评论》发表的一个关于“公民权和公共行政”的专题论坛就考察了各种把正在出现的公民学和公民权理念与公共行政这个职业联系起来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另外,金与斯蒂弗斯和博克斯也分别讨论了行政官员怎样才可能会促进创立一种更加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