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只有基于实践才有其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再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提出观点。再通过一系列的案列,将理论结合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
第二章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体质概述及对比研 究
2.1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2.1.1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国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的活动。它有如下的具体含义[4]:
(1)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职责所在,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整个的运行机制里,为了使每个环节都能有效健康地实施,监督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国内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辅之以宏观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要在宏观上加强对各个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
(2)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执行。对于工程质量的好坏,行业内和国家都有其明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符合规定的即为合格品,不符合规定的即为不合格品,只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才能保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控制产品质量,排除次品。
(3)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能只局限于对成品的检测,必须从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4)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的监督手段。通过运用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检测评定。找出问题所在,进而进行改正。是科学规范的监督方法。
(5)质量监督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找出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反馈和处理。在监督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究,找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供质量情况和质量趋势的报告,向标准化部门提出标准实施的情况等信息。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对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排除对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促进质量监督法规的有效执行,以达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质量监督管理属于国民经济管理的范畴,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又是一门专业的学科,它涵盖了对质量监督活动的指挥、计划、监督和调节。
2.1.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特点
(1)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具有强制性。它并不只是单一的监督方式,更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相关部门执行的政策,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建设工程中,负责监督的除了监理方,还有相关政府部门。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是监理方的职责,但监理方作为施工工程的第三方,更多的是侧重于技术方面的监管。政府的监督要求除了严格按照行业内的标准进行生产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方面的标准,如果不符合,就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