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能促进就业,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提供重要平台。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建设的高度,明确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2008年1月实施《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明确要求“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将“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作为人社部的一项主要职能。由此,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提上日程,成为人社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成为检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志性工作。
三、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1.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方向,提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目标,指导各地加快改革进程,推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
2.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立法形式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框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性质,功能,目标,保障制度,建立鼓励市场经营组织发展标准,细化《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内容。[3]
3. 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省市两级应将原来两个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归并,设置实施统一监管的处室,承担本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规划制定与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职能。完善包括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准入、经营性服务机构创办和开展业务规范、行业协会自律等内容的市场监管制度,降低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市场主体公平公正竞争、人力资源的服务行业准入及服务性机构营业范例和行业协会自律等市场监管制度以减少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各种活动的交易资金,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公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