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学者最早对这一概念的关注,来自于美国学者卡普兰(Kaplan)对员工越轨行为的研究。卡普兰(Kaplan)认为,员工的越轨行为是员工在各种情况下对组织成员、组织生存及其规则有着明显危害的一种主观性的行为。1975年,美国密歇根大学心理学博士曼吉奥诺(Mangione)等人首次提出了反生产行为概念:反生产行为是一种雇员不作为的表现,一种和雇员创造利润的行为相对立的破坏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有意损害雇主工具[ ]。此外,美国学者斯佩克特(Spector)将反生产行为解释为“个体表现出的任何对组织或者组织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具有或者存在潜在危害的有意行为”。英国学者萨基特(Sackett)将其解释为“从组织角度看,员工有意做出的违背组织目标的行为”。Robinson把反生产行为解释为“违反组织的主要规则以至于威胁到组织和组织成员利益的蓄意行为”[ ]。我国学者陈维政和王琛认为,工作场所反生产行为是组织雇员一系列单独的故意违背组织利益的行为,其途径和手段往往是通过故意或意图伤害组织和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结果可能会造成组织成员工作绩效的下降和损害组织运作效率。 著名学者张建卫和刘玉新将反生产行为解释为“组织成员有意采取的,无论是否违反组织的正式或非正式,也无论行为主体是否因此受到有形或无形惩罚,只要客观上给组织及其成员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带来损失的显性或隐形行为”[ ]。彭贺将反生产行为解释为“员工在工作场所中表现出的对组织或者组织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具有或存在潜在危害的有意行为”[ ]。
综合以上学者对反生产行为概念的理解,我们得出以下几个共同点:(1)、反生产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组织成员。(2)、反生产行为是组织成员有意为之的。(3)、反生产行为对组织成员利益或者组织利益带来了损害。(4)、反生产行为在违反了包括组织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程序、政策。(5)、反生产行为对组织合法利益的潜在破坏远远超过了其有可能给组织带来的潜在利益。
(二) 反生产行为的分类
任何一个概念的形成,必然都是抽象和概括的思维成果。反生产行为也要经历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散到汇总的过程。它是一个广义范畴,其概念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很多种类完全不相同的行为。例如,按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反生产行为划分为个人型、组织型。按行为结果的不同可以将反生产行为划分为报复型、自我破坏型。此外,反生产行为的分类研究也从单维阶段逐渐深入到多维阶段。
二十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克拉克(Clark)和霍林格(Hollinger)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理论。他们将反生产行为划分为财产越轨行为和生产越轨行为。财产越轨行为是指破坏、盗窃等滥用雇主财产的行为。生产越轨行为是指缺勤,私自延长休息时间等等违反生产工作规范的行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反生产行为结构研究进入到多维阶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罗宾逊(Robinson)和格鲁伊斯(Gruys)等人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克拉克(Clark)和霍林格(Hollinger)提出的反生产行为结构研究忽视了人际维度。罗宾逊(Robinson)等人运用多维测量法开发了一个二维反生产行为结构体系,从行为对象(组织—人际)和行为性质(轻微—严重)两个维度将员工反生产行为为分为四大类:财产型越轨,如破坏、偷窃等;生产型越轨,如迟到早退、怠工等;人际型越轨,如伤害,性骚扰等;政治型越轨,如散布谣言等[ ]。同时,格鲁伊斯(Gruys)等人也通过多维测量分析法开发了另一个结构体系,把行为指向性(组织-人际)作为横坐标,把任务相关性(与任务相关-与任务无关)作为纵坐标,把反生产行为分成了四大类,第一象限,包含滥用时间和资源、低出勤率等,指向组织,与工作任务有关;第二象限,包含违规操作等,指向人际,和工作任务有关;第三象限,包含人身攻击等行为,指向人际,与工作行为无关;第四象限,包含偷窃,破坏等,指向组织,与工作任务无关。此外还有第五类行为,趋向于坐标轴零点位置,如吸毒、酗酒,指向程度都较轻[ ]。但是,随着反生产行为研究的不断深入,其整合基础、分类依据暂未形成统一标准。2006年斯佩克特(Spector)等人在现有的关于反生产行为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反生产行为“五分法”,此分类方法被大家普遍接受。“五分法”的五大类分别为:第一类:消极怠工,指故意不准时高效率完成工作的行为;第二类:偷窃,指一种伤害组织的攻击形式;第三类:人际恶意,指以辱骂说脏话,威胁等方式对组织成员或组织相关者身心造成伤害,并影响其工作效能;第四类:工作疏离,指缺勤、迟到、延长工作休息时间等导致实际工作时间低于组织要求的时间的行为。第五类:破坏,指损害组织财产的行为。我国学者陈维政等将反生产行为也分为五类,分别是:(1)蓄意破坏;(2)消极怠工;(3)工作场所暴力;(4)对组织有害的组织政治行为;(5)盗窃和不恰当使用组织资源。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