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对其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获得的、整合的信息以特定的形式进行记载、保存,并且对这些资料进行完整地、应时地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及时了解涉及自身的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职能和办事程序等建设情况,并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能对政府公开的信息提出质疑,并能采用口头提出或书面形式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给出回复,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的行政问责提供了便利。
2009年6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它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种问责情形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1]该规定还对实行行政问责的程序以及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一部对政府内部干部进行问责,坚持以权责相一致、依法治国为中心的规定,它培养和增强了行政领导及其下属的责任意识。这部规定对于规范我国行政问责具有重大的作用。但它仍有模棱两可的地方,它并没有对行政问责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执行等并无明确的说明,这仅仅是一个在内部对行政领导进行问责的规定。 [2]
2013年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了贯彻会议精神,并结合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精神,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这份报告对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做出了解释。它在2014年政府的重点工作中指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它指出了要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时下放,坚持放管同步并且达到同样看待。它还指出要加强推进政府信息的共享,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3] 我国的行政问责主要属于事后问责,然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防患于未然,它在一定程序上避免了行政问责的启动以及执行。它的推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法信息的了解更加及时和全面,这无疑对行政问责的程序提供了方便。
(二)从中央到地方迅速展开的行政问责
2003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问责风暴”。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问责制度的规章,这些规章对于行政机关和内部人员行使行政行为、发挥行政权力和行政失误等方面做出了责任追究。
2003年,长沙首个颁布了地方行政问责规章,《长沙是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方法》对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等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一办法的推行强化了行政责任制度,促使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加快了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的步伐。重庆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自2004年7月1号起施行。这一办法对行政首长问责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并对问责的方式进行了阐述。2013年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实行“谁败诉、谁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杭州市政府对问责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事实不清、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明显错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等各种违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责令国家赔偿的各类行政案件。[4]同时,还对实践中存在的虽未败诉、但同样存在行政过错的六类案件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对行政问责的范围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推动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