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占据极为强势的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体制改革,但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力量仍然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在许多多变复杂的社会事务方面,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导致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同时,由于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上管的过于严格,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以及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受到了较多的限制,导致社会治理缺乏伸缩空间,缺少生机。 政府虽然放宽了相关社会治理事务领域的控制,但依赖于政策手段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的程度依然较高。
(三)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定位不清晰
随着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依法科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也在寻找改革的路径,然而地方政府在新的职能构架尚未形成,旧的职能体制尚未完全结构的境况中出现了职能转变虽取得一定成果但仍不到位,定位模糊的问题。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出现职能异位,公共服务出现缺位,社会性公共服务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平缺失,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几年,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到位,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特征比较突出。比如,以追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首要目标,以扩大投资规模为重要途径,以土地批租和上重化工业项目为主要任务,以资源配置的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为重要手段。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在带来投资消费失衡、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同时,还造成公共服务的缺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不仅产生消极腐败问题,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四)制度建设滞后,缺乏保障
社会领域立法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专门的作为社会治理基本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不少领域甚至还存在法律空白,相关社会治理政策也不尽完善。在一些有关地方政府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的规定,治理对象的确定及治理领域的设定等方面尚不明晰,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尚未形成,地方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社会组织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督机制仍不完善。比较典型性的如:交通部门关于内燃观光车、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在很多人看来经济适用,因为不用挂牌、不用办证。近些年以风驰电掣般的速度出现在了大江南北。与此同时,一系列的交通问题相继出现。因为这些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交通规则不熟知,这就使其往往成为交通堵塞、交通事故多发的诱发原因;没有保险、没有质量保证,又使得驾驶人甚至过往行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而没有牌照,没有证件又让交通部门没有下手管理的依据。
(五)预警机制与应急治理体系不完善
应急治理工作是考验政府行政能力的一个标尺,也是全面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任务。社会不断发展,面临的挑战也在增加。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繁多,发生的频率高,季节性和区域性强,重大灾害多发,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分布区域广;道路交通、煤矿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非典让我们经受了严峻考验,各种传染性疾病还在发生……种种突发性公共事件,不仅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等等。现阶段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突发性公共性事件的社会预警机制及应急治理体系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