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1、含义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所具备的思想道德品质;能、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是否符合完成任务职责所要求的;勤、指公务员在工作时所具备的责任心和工作勤勉度;绩、主要是指在其本职工作中公务员所反映出来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等;廉、主要考察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大公无私,是否能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只有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都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务员,才是一个合格的公务员,才能够使人民群众满意。
2、方法和原则
(1)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中明文规定:“平时考核,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2)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科学简便、注重实绩、区分能级,还有连贯性原则。
(三)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通过考核,可以使公务员了解个人在工作中的优缺,并针对性的加以改进,增强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业务能力,提高其在下阶段的工作实绩。实行合理有效的考核,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有利于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这能够充分培养公务员的爱岗敬业精神,使公务员队伍协调高效运转,从而促使广大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2005年至今,《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使得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些喜人的成绩。它们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国内的一些经验进行了充分总结,吸收了改革开放以后近三十多年来的成果,并对国外公务员制度的一些成功事例进行了学习和改进,将以往的有效做法和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使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工作更加规范化,能够更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水平。但是,在看到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对公务员实施考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考核缺乏量化指标,容易失真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指标为“德、能、勤、绩、廉”,这一指标比较全面,但并不容易落实。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这五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了阐释,但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且明显的表现出偏向硬性实绩的倾向。同时,由于公务员职位的性质,指标体系的设定缺乏针对性,因此也很少能够充分地激发出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考核结果的准确性。首先,对于“德、能、廉”三个方面考核的操作基本上采用描述性的语言来表达阐述,而这样会比较难以量化,且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阻碍考核的公正性。政府部门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由于岗位不同、职位不同、分工不同,勤和绩的量化也是一个难题,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很难有一个不变的的标准来衡量这两方面。不仅如此,在我国现行的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法律规定中,对考核内容的评价和考核等级结果的判断都多数使用“高”、“基本完成”或者诸如此类的感官词汇,还有部分内容使用“一定范围内”、“某些方面”等具有极强弹性的措辞。这些标准过于模糊,易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导致结果失真,使考核工作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