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介绍
1.流动儿童
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工子女包括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指的是父母常年不在家,孩子在户籍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亲属一起生活的儿童;流动儿童具体指年龄在15周岁以下,跟随父母或其监护人流入到城市生活半年以上并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户籍子女。
2.教育公平
在西方,教育公平也称“教育机会均等”,即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并为他们提供同等的优质的教育资源。党的十八大报告曾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到公平的教育,即每一个儿童都能接受公平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本文所提到的教育公平具体指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享受到教育资源。
3.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一词在公共行政科学的发展史上一直是许多学者探讨的议题,其标准的含义至今没有统一,所以本文对于政府责任概念的介绍,主要涉及公共行政学。在公共行政学领域,大多数专家认为政府责任也称行政职责,具体是政府机关人员因其自身享有的公职身份和地位而对法律所承担的责任。费里茨·马克思认为: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人员为贯彻法律法规而自发做出的牺牲自我偏好的一种决断。
因此,本文所指的政府责任是属于公共行政学领域的概念,具体指在行为活动中,政府应对公民、社会担负的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那么就要接受相应处罚。
(二)相关的研究理论
义务教育是属于公共产品,必须由国家承担、政府提供,流动儿童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一部分,我国政府又是服务型政府,其主要职能是提供维护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保障公共产品。因此,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公平与否涉及到以下几种理论:
1.教育公平理论
在西方学者教育公平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位,贺拉斯·曼指出,教育必须是普及的,普及教育能够使得每一个儿童都能够发展他们的天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托尔斯顿·胡森认为,教育的不相容性与教育机会的均等有时是共同存在的。
教育公平指的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是对社会成员之间受教育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价。就其层次而言,教育公平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2.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或服务是指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或服务。
义务教育从性质上来说是公共物品。原因有三,一是义务教育是面向全社会提供,消费上是不具竞争性的且每个人共同受益;二是义务教育是无偿的,普及的,学龄儿童在消费时并不妨碍其他社会成员同时享用;三是学龄儿童在接受教育时并不排斥他人共同受益。综上所述,义务教育是属于公共产品的一部分,必须是国家承担,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