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关注现在的同时更应该把未来引入视野,在国家之外更应看到社会,在社会当中还要看到个人,充分反映和维护多元社会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丰富性,为公民提供更大的自由意志,以便突破传统法治,这是法治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同时也会为社会成员带来益处。
(二)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化的必然性
1.改革开放的必然趋势:法治社会化[2]
改革开放30年是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全面转型的过程。包括了经济的转型,从单一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到自由宽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转型,从计划体制下的全能政府到阳光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从以“人治”为核心的“法制”到公正平等的法治。这一转型过程是放权的过程是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的过程,尤其是在国家治理方面,真正做到法律从领导、从政府走向社会走向人民的法治社会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政府无所不管,而社会发育呈现出畸形态势。人成为单位或政府的附属物,丧失了基本的选择权,就连自己本应有的自主选择都被“剥夺”,比如说结婚选择配偶还需打报告打申请。在这样社会体制中,行政方式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角,自然对作为对立面存在的法治方式就会有一种天然的排斥。缺乏制度和规范的治理最终导致了一场历史性的灾难——文革。灾难往往比成就更加令人触目惊心,更加吸引人的眼球!人们在反思中把目光投向了社会治理机制,寻求规范性的路径,当法律成为执政治国的工具时,人们发现它和人治并无本质的区别:相对稳定的文字规定是由具有随意性的领导者意志而来,仍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可以说,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制只是一种政策之治,从本质上来讲仍是人治。但对于法制这一过渡的积极作用并不可以忽视,这些带有宣示性的文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冲击,一定程度上变革了人们的思想意识,正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带动了社会观念和社会制度的变化,对改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从“单位人”成为为自己负责的“社会人”,这时还是单靠政府的命令来管理社会、解决社会利益的冲突显然是行不通的,法律所具有的功能就显得恰到好处,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就不会只停留于治理工具的层面了。1992中国开始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第五条第一款。[2] 这为中国在21世纪走上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也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化有着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