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国民待遇原则
WTO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根据国民待遇原则,WTO允许进口国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与本国产品相当的间接税,使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的税负相同(间接税),以确保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降低进口倾销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应当使出口货物尽可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事实上,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己缴纳的税额,同时,对进口货物征收与国内货物同等税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既可以避免两国对同一货物的双重征税,又可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使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公平竞争。因此,实行出口退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2.2.3间接税的属地原则
根据间接税的属地原则,各国的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没有义务承担别国税收,对货物出口征税等于向他国消费者征税,因此那些出口商品的国家将已征税的部分退还给出口商品的所有者,进口商品再按国内同类商品征收相同的税收是完全合理的。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税权。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际社会对此必须尊重。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
2.2.4非歧视原则
出口退税体现了WTO非歧视性原则。由于发展水平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国国内税收政策各不相同,税率高低各有差异。税率的不等导致商品所含税负不同。其中,间接税将以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所以各国的原始成本已被不等的税负“扭曲”,无法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竞争。而“出口退税能够将这种扭曲还原”,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形成真正原始成本基础上的效益竞争,实现了平等进入,最后贯彻了公平税负和WTO非歧视性原则。
2.2.5因地制宜原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出口产品结构升级。出口退税的差异税率体现国家对某类产品的出口态度是鼓励抑或限制。国家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各行业进行调节,以执行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出口退税,以实现其税收杠杆的作用的。
2.3 出口退税的合理限度
出口退税的合理性并非是无限制的。各国对出口退税政策的态度,基本上都是积极地采取措施,不断地完善和改进这项制度。然而,如果滥用这种政策,实行“少征多退”,将面临补贴、倾销的指控,反补贴税的征收或反倾销税的征收。根据SCM协定,超出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外的,可被视为补贴。即出口退税是有限制的,就是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退税水平;超过此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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