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内。
(4)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他们借助于正规金融中介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金融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
2.3 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阐述,但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部分问题还是给出了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的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法律的保护;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2.4 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4.1现状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从规模上看,虽然不同的政策会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规模,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民间借贷规模是递增的,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从区域上看,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比如温州,据《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透露,温州市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者比例是56:28:16,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元,且以每年14%的速度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