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越南金融机构的监管
越南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三大监管机构:(1)财政部,监管对象为保险业。越南财政部履行国家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颁布有关保险业的法规,签发或撤销保险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检查、监控保险活动,处理违规操作者。(2)国家证券委员会,监管对象为证券业。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履行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签发证券公司上市许可证,证券交易与服务,监管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处理违规经营的证券公司。(3)国家银行,监管对象为银行业。越南国家银行履行国家对货币和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除作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发行等职责外,越南国家银行还颁布有关货币和银行经营活动方面的法规,签发或撤销信用机构的营业执照,解散、兼并信用机构,检查、监控信用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处罚违规的信用机构。
对外资银行监管:在越外资银行需在每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将年度财政审计报告交越南国家银行,同时,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将外资银行总行的年度财政报告呈交越南国家银行。外资银行必需实行越南国内的会计制度,如要实行国外的会计制度则必需获得越南国家银行的审批。如认为有必要,越南国家银行可检查银行经营状况,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理任何违规的银行金融活动,主要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取消经营许可证),犯罪起诉及赔偿损失。如果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则越南国家银行需向越南存款保险公司通报其检查结果,同时外资银行还需向存款保险呈报年度财政报告。越南存款保险有权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检查。由于外国银行代表处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只需每半年呈报一份活动报告。
越南和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都是分业监管(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机构监管”的效率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但这种监管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管成本高(机构多)、机构协调困难、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不同之处就是中国金融监管的监管能力比越南强。
越南和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2.3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简言之,就是指市场主体可以进入某一市场并从事某些市场活动的机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第一环,作为一种事前监管是实施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四种立法原则:一是自由zhuyi,指金融机构依事实存在而不是依法创设,既无法定条件的限制又无注册登记或批准的程序,无须履行法律手续。该原则早已不被各国采用。二是登记zhuyi,又称准则zhuyi,即设立金融机构只需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注册,而无需有关机构的批准。三是许可zhuyi,也称核准zhuyi,指设立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之外,还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后才能申请登记注册。四是特许zhuyi,指设立金融机构的依据是国王的特许状或国会的特别法令,该特许状或法令的效力仅及于所设立的金融机构,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