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内部控制规范已经有了基本体系,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以江苏省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江苏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并就改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提出建议。这不仅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建设有一定的加强作用,而且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获得他们所需的内部控制信息,也为证券市场的稳定提供帮助。
2 理论基础
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念
2.1.1 内部控制概念
内部控制发展至今,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愈加成熟。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公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实施的,为运营的效益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律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COSO报告认为,内部控制由5个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2008年我国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本文的研究将采用这个概念。
2.1.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状况等信息及时、完整地对外公开,供市场投资者理性地判断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基于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及投资者了解内部控制的内在需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运而生。现如今,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依靠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财务报表,但是,财务报表披露的仅仅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在资本市场中逐渐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这些财务信息越来越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需要了解上市公司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所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与质量和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信息需求的数量与质量有着直接关系,投资者能够根据包括内部控制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的法规,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未给出统一的定义。根据《上交所内控指引》、《深交所内控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笔者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定义如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根据一定的标准定期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公开报告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
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