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主要研究ST上市公司在第二连续亏损和扭亏为盈这两年审计师变更的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及审计师的变更能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并把侧重点放在审计师变更受到公司与审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双重影响上。
2. 相关概述
2.1. ST公司概述
在本文中所提到的ST上市公司,从符号识别上来说,包含了众多投资者所熟悉的ST公司、*ST公司以及SST公司,并且主要是针对连续两年亏损而被特别处理的公司而言:在本文中,为了表述的方便,将其统称为ST公司,而在这一节里将分别对其进行介绍。
2.1.1 ST公司
从1998年3月开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股票上市规则,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行ST制度,,即所谓的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简称ST)。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指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公司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定,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的公司,其中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上市企业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以及上市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或者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其它状况异常则主要包括重大灾害事故导致的重大损失月三个月内不能恢复等情况。同时,在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期间股票名称改为在原股票名前加ST,上市企业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通过ST的特殊标识,可以向投资者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市场的透明度,避免可能产生的股价异常波动,减少市场的投机成分,同时也给ST企业警示促使其变革创新。
2.2.2 *ST公司
2003年5月12日,沪深两市在原有特别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的特别处理方式)退市风险警示制度(*ST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是在股票加注*ST字样,并且将原来制度中规定的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及因追溯调整而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等情形归类入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2.2.3 其他处于警示状态的公司
S-没有股改的上市公司
ST-业绩有亏损的上市公司
*ST-业绩常年亏损的上市公司
SST-没有股改并且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
2.2.4 撤销ST公司的摘帽条件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ST的上市公司,如果其财务状况恢复正常,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表明该公司已经扭亏为盈或己不存在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消特别处理;对于因其他异常状况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ST公司,如果相应的ST原因己经消除,同样可以申请撤销ST。其中,对于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时间至少12个月;而对于其它状况异常的,则没有时间的限定”论文网
2.2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概述
2.2.1 审计师事务所含义与职责
审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