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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湾所得税是大陆所得税制度的起点

    台湾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推行以及实施,对于大陆所得税的发展具有不可小视的作用。由于国民政府的所得税制度出现的较晚,因此主要是对香港所得税制度进行借鉴。此外,香港的所得税制度则属于英国制度的范畴。

    (3)台湾所执行的“一法两税”制度

    “一法两税”制度不但有利于税收收入筹集的运作,同时在了解与掌握所得税制度对宏观社会的政策效果具有积极意义。台湾的所得税制度能够很好的体现出公平原则。通过对当前台湾的所得税的征收情况进行分析后,得知所得税额人均已经超过20000美元,能够看出其税源是非常丰富的,并且综合所得税已经成为当前台湾地区最大的税种。自1980年以来,台湾所得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在1980年至1990年期间,所占比重为20%左右,而在2008年所占比重为42.69%。在众多所得税税额当中,综合所得税所占比重超过50%。

    总的来看,比较体系化、成熟的个人所得税,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个人所得税上,我国不论从宏观政策、立法上,还是从微观的细节上,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2、 纳税人的界定和内涵不同

    所谓的纳税人,实际上说的是税法中规定的,承担法定纳税义务的主体。主体,包括单位、个人。两岸关于纳税人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诸多的差异,具体如下:

    (1)税收管辖权不同

    具体来说,台湾征税也坚持属地zhuyi原则,但是其并不进行具体的分类,无论是居住之个人,亦或者是非居住之个人,在其法律中都同等课税,而且其收取的税收只是其境内涉及到的。而在这方面,大陆在坚持属地zhuyi原则的基础上,还引入了属人原则,在法律中规定:我国的居民,需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主要纳税的对象是境内外来源所得;而对于我国的非居民来说,其需要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课税的内容只包括国内部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大陆将台湾看作境外,基于这个界定,这样就使得台湾纳税人适用非居民标准。而在台湾则不是如此,其将大陆看作境内,税收一致。如此协调征税,是亟需解决的难题。

    (2)大陆与台湾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具体分析,虽然大陆与台湾全部根据纳税人的住所来对是否为居民纳税人进行判定。而关于住所的界定,大陆与台湾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台湾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规定,其一为经常居住;其二为有住所,但是需注意的是这两个规定并没有一致性;而在大陆方面,对住所的认定则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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