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于2004年5月11日正式启动全国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并采取啦重要的措施.一加大源头监督力度,各有关部门及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努力将车辆超载超限问题遏制在源头,解决在苗头.二实行重奖重罚,落实责任倒查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发现上路的非法超载超限车辆,不仅项目部要根据相关规定处罚外,还要依法报送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项目部将继续加大对治超宣传工作,注重超载工作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对超载超限的危害、国家和省市的治超政策及法律法规及重大举措进行宣传,公布违法违规和车辆名单.项目部将从车辆管理、货运源头管理、驾驶员管理等源头环节和行驶公路的禁行环节加大力度,依法严管,切实使违法者受损,守法者受益,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自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交通管理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运输管理部门也下功夫加以整治,使超载超限的现象有所缓解.但是在治理超载超限开展后,由于运输成本提高,客商损失较大,进而出现农产品产地销售发生困难,农民收入下降,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城市人民生活产生影响,使社会失业增加.根据乘数效应,这种负面影响还将被放大.
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国家在实施这项治理政策时,只是单纯的从运输商和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析,没有综合考虑从产品生产、批发到销售的一系列环节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造成在治理超载超限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良影响,增加了治理的社会成本.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对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研究也都只是从运输商和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分析,没有涉及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本文以农产品市场为例,建立博奕模型,研究在农产品的销售、运输、收购等一系列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综合分析农产品收购商与农产品零售商、农产品零售商与消费者、农民与农产品收购商、农产品收购商与运输商、运输商与交通管理部门、农之间的一系列利益关系,得出治理超载超限不仅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机制,还要考虑农民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部门作参考.
1.农产品收购商与农产品零售商之间的利益博弈
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零售商的数量远远多于农产品收购商的数量,使得收购商取得了在销售市场上类似于垄断厂商的地位.也就是说,既垄断购买,也垄断销售[6].由于市场被其垄断销售,零售商被迫支付高价购买,消费者也将受其影响.
对收购商而言,每次收购到的农产品数量一定,故农产品价格越高对其越有利.因农产品是易替代也是易变质产品,故收购商不能无限制地提高价格.零售商批发的数量Q是其批发价格P的减函数 .若收购商给出价格P,零售商觉得高了,压价到 .若收购商接受此价格,则交易成功,交易量为 .若收购商不接受此价格,则零售商将价格提高至 .若收购商接受此价格,则交易成功,交易量为 .若收购商不接受此价格,则零售商将价格提高至 .如此反复下去,直到有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此时收购商可获得的利润为:
利润最大化时 需满足:
解得:由于市场中的零售商多于收购商,故零售商与零售商之间形成完全竞争,价格由收购商定出,在此不作讨论.
2.农产品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一个市场中有多个农产品零售商和多个消费者,且消费者的数量远多于零售商的数量.虽然消费者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但由于农产品是易替代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根据农产品价格来决定购买数量.X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会使其消费量增加(X农产品为正常商品且除大米、面粉外),故农产品零售商给出价格P,消费者有两种选择:接受、不接受.若消费者接受此价格,则交易成功.若消费者不接受此价格,如果零售商认为X农产品能销售完,则其不降价,此时消费者会选择另一种农产品来替代X农产品.若零售商认为X农产品的价格能适度下降,则会降低X农产品的价格,直到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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