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晓宁,鲁豪在“限购令”对西安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趋势分析中认为在短期内,“限购令”政策将使普通住宅的成交量和价格发生较大程度的下降,高端住宅的成交量和价格同时增长,但房地产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变化,涨价幅度放缓;在长期执行中,由于“限购令”对房地产投机的抑制作用,普通住宅价格将下降,高端住宅价格上涨,两者的成交量均会发生变化;“限购令”同时也会推动商业地产、小产权房、郊区住房价格上升。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巨大潜在需求但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大量空置商品房等不均衡问题。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和潜在的房地产需求不断被提高。另外,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结构升级带给住宅市场巨大的需求量。2011年张振勇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供需方面表现出总量和结构的非平衡现象,分析其原因,研究建立了一套在非平衡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机制,价格与数量双向调节的机制,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以及宏观调控的市场机制,对开发商理性投资、购房者理性消费具有引导作用,以便更好地引导房地产的正常发展。
迄今为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显著,限购令功不可没。限购令成为受人追捧的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利器。但是,从法治的角度思考,限购令本身的法律性质、颁布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等均值得深思。2012年史以贤以限购令为例,对房地产实施宏观调控的举措是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解决方法,以树立依法调控、严格执法的法治观念。
2012年周健宇在房产“限购令”的合法性及其救济途径探析一文中,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认为,“新国五条”、“新国十条”等房产“限购令”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及一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于目前抽象行政行为的解决途径仍然不完善、可行性较低,所以提出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的若干建议,以维护受房产“限购令”迫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自2010年发布限购令以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也成为商家与消费者纠结的一个问题。2011年买保江对于限购令出台后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认为从限购令的法律属性来讲,它应属于是政府出台的政策,而不是属于法律法规。因限购令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不能认定合同无效。限购令的出台实施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因限购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履行障碍,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王天在发表的“房地产限购令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的一文中指出,由于部分购房者因政策限制无法继续购买房产,造成购房者手中大量资金积累,一旦限购令解除,开发商肯定会抓住这个赚钱的机会再次提高房价。
(3)制度完善建议
对于引发的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去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梁田源!自`751'文"论(文`网[www.751com.cn,张坤通过对2010年我国房地产“限购令”出台后所引发的种种问题的进行分析,得出虽然“限购令”在控制房价和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一些问题依旧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在坚持贯彻实施限购令的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与之相结合,这样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解决问题,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需要不断的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