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舆论监督和宣传预防的双职责
目前,在我国的电视媒体中往往过度的重视去挖掘和曝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固然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但是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有不断的提高广大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意识,入脑入心,才能切实的调动最广泛的力量在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去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的这场保卫战中。因此,作为电视媒体不仅要曝光那些祸国殃民,违法生产质量不过关的食品运营企业和销售渠道,更要强化对于食品安全宣传的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法规,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电视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有关食品法律法规,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知识及食用的危害,文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和途径,要注重不断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文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让制假售假行为失去市场。此外,要通过各类电视节目,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广泛向小作坊、小卖部、小餐饮业主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的守法经营意识,使经营者能够自觉的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抵制不合格的食品。切实从社会的多角度,帮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高食品安全的预防工作,增强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完善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电视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保障体系不足,是造成电视新闻媒体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其中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电视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查处不力,造成曝光前后结果未有大改观,使得群众对于电视新闻媒体曝光的作用产生了质疑,影响电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实际过程中,一些电视新闻媒体对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未经核实便不负责的提前曝光,造成了原本合法经营的部分企业的信誉和经济损失及由此引发社会不必要的恐慌。“针对这种情况,电视新闻媒体该承担何种责任,现有的法律也是较为模糊,换句话而言,就是电视新闻媒体本身的‘被监督’律制度缺少。” 因此,尽快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关于上述两方面法律条文的制定,对于保障电视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电视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舆论监督的规范性和保障电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采访过程中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实践意义。
(四)减少对电视新闻审核的层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也逐步提高,作为民主权利重要的组成部分知情权,必须相应的提高,这样才能满足群众知情权不高高涨的需求。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不断提高群众在食品安全事件方面的知情权,具有现实的意义,也是我国民主化不断发展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的新闻审核过程中,往往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一些电视新闻媒体的管理者十分敏感,常常怀着藏着掖着的心态,来冷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结果事与愿违,一旦事情暴露后,结果更加糟糕。因此,作为电视媒体的管理部门和电视新闻媒体自身,要减少对于食品安全新闻的审核层级和审核要求,给予电视新闻更大的自由权。让群众能够真实的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问题,而不是藏着掖着,要积极化被动为主动,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去解决食品的各类安全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文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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