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公共投资项目用的4种合同文本中对担保都有规定,接受RICS条款31º的原则,一般保额履约保函保额<5%,这是因为只有政府批准的名单上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政府工程投标,不履约的风险通常很小。私人投资项目中,保额一般为10%;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保函都有应用。
由上表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的。
以上情况都对我们如何来认识和借鉴这一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工程担保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下面我们不妨来看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研究现状。
2 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研究现状
工程保证担保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已有不短的时间,在试点城市的推行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和与国际惯例接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工程担保制度起步相对而言都比较晚,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或者说是改革开放以前,工程担保一直都无缘进入我国。正是改革开放的到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确立,我国转变了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建设被提上了新的高度。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来发展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包括向世界银行贷款。也引入了诸多国际准则、国际惯例,工程担保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建设部正式提出组建长安保证担保公司。因为我国担保机制的建立没有先例可循,不借鉴美国,那就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经济正走向高速发展的关键时刻,此举着实不妥。众所周知,闭关锁国是不会进步的,世界是发展的,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以长远的视觉来看待发展。这也正迎合了改革开放的大旗,在考虑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借鉴他国的现有成果来发展自我。随后,《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由建设部正式发出,明确提出建立索赔与担保制度,担保制度的发展前进了现实的一步。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获国家批准,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正式成立,也象征着我国建设项目保证担保机制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正逐步与国际同步。新型的建设工程担保监督机制正式建立,主要参考对象同样是一项国际惯例——“菲迪克条款”。自长安担保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忙碌完善中,我们也看到了其取得的一些相应成果。该公司先后与诸多省市组织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除此之外,也共同开展了诸多合作。在天津、广州等省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不仅如此,其还与诸多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如国家开发银行。
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成立两个月后,诸多组织机构联合举行“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研讨会,讨论起草了《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大纲(草案)》。
二十一世纪初,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城市被确定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时至今日,相关试点城市已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银行和担保公司被作为我国工程担保的市场支柱。众所周知,金融机构的龙头老大——银行,实力是无与伦比的,处在了金字塔的顶尖。从信用角度来看,绝对是毋庸置疑的;同样偿付能力方面,也是不落下风,甚至是“稳坐钓鱼台”的,毕竟银行后面有国家在宏观调控着,何来担忧。其中又以建设银行尤为突出,因为它的主要市场份额就是来自建筑业,论文网建筑业占据了其绝对的业务龙头。正因如此,双方合作一向很好,业务开展也很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