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逻辑与经验的统一
(一)逻辑与经验统一的理论基础——一体性知识理论
我们说,如果仅从一体性知识理论的角度出发,逻辑与经验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它们都是人们思文时赖以凭借的假设性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各自与该体系中的其他知识之间不存在截然的界分。所不同的是,逻辑是这个一体性知识体系中我们最愿意坚持的部分,是我们思文中较确定的部分,因而它能够成为思文的一般方法,在思文过程中具有着一般方法论的意义;而经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容错性,是思文过程中能够被及时修正的主要部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经过逻辑修正与检验的经验是理论和逻辑知识的重要来源,能够更一般化地用于指导人类的思文和实践。
(二)逻辑与经验都是司法的必要条件
在实际的思文过程中,逻辑与经验是思文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经验是逻辑的载体,逻辑是经验的形式。作为思文材料、内容的经验及基于经验的推理是一个整体,思文的内容和思文的形式不存在截然的区分。不过,如果仅从认识论的意义上,倒可以将法律适用的过程作一个机械的划分:裁判的过程和证立的过程。与这两个过程相对应的是发现的脉络和证立的脉络这两个概念,发现的脉络即是法官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证立的脉络则涉及法官对于法律判断的证立以及在评价法律判断中所使用的评价标准。经验与发现的脉络有着更密切的关系,而逻辑则与证立的脉络有着更密切的关系。对于一个资深的法官而言,裁判过程中主要起作用的是经验,是其头脑中包含法律的智识体系;而证立的形式框架则是逻辑(但对于一个刚从业不久的法官而言,也许即便是在裁判的过程中,逻辑也同样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
在法律适用中,对于一个正确裁决的作出,逻辑与经验都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都是司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逻辑保证了法律思文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经验则具有极大的容错性和启迪性。二者的特点也决定了他们各自具有的局限性,但又恰可以为它方所弥补:我们依靠经验作出判断,又凭借各种逻辑规则来检验这种判断是否正确。诚如台湾学者殷海光所言:“科学最基本之处有而且只有经验与逻辑。有而且只有根据经验与逻辑,我们才知道这个世界的真相。合于世界真相的判断才是正确的判断。所以,我们要能判别是非,有而且只有以经验与逻辑为依据。”[ ]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都能够很好的诠释逻辑与经验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这里我们不妨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不难看到法官在裁判时运用了大量的经验,不可否认经验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要保证经验运用的正确性,就必须接受逻辑的检验。用逻辑的眼光细细审视这份判决书,我们会发现,在经验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逻辑的谬误。我们抽取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个事实认定,即对“原告倒地左股骨颈骨折的原因”进行的认定。针对于此,法官得出了“被告与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倒地左股骨折”的结论,笔者将就在这一结论的推理中存在的两个逻辑错误进行分析。
1、选项遗漏的逻辑错误
本案中, 原告认为其左股骨颈骨折是由于本人与被告相撞造成的;而被告认为其本人与原告没有相撞,原告的左股骨颈骨折与自己无关。这两个主张是相互矛盾, 不能同时成立的命题。在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并对此结论的证明采用了一个选言推理: “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 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 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 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我们用p 表示“ 原告倒地的原因是绊倒的” , 用q 表示“ 原告倒地的原因是滑倒的” , 用r 表示“ 原告倒地的原因是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的” ,法官排除了p和q,认定r为真。这个推理属于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有效的逻辑推理,但是,推理的正确性不仅与推理的形式有关,同时也取决于推理的前提,前提不正确,推理同样不可能正确。该推理的前提就不具有真实性,对于推理的大前提,法官犯了遗漏选项的错误,即对于原告倒地原因的假定没有穷尽所有可能,因而,很有可能遗漏掉原告真正倒地的原因。 逻辑与经验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4):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