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预测的价值
(一)立法预测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立法预测就是社会发展需要的反映,恩格斯在论证立法的起源问题时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页。]故而每一项立法预测也就离不开这种社会发展的需求。换言之,如果社会关系的发展并未出现它自然而然的立法需求,立法各主体便也不会做出立法预测的反映。
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工业化水平还尚处于发展起点阶段,环境污染不严重,当然也就没有环境法的立法意向和需求。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发展的加快、经济的腾飞。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便日益凸显,有关方面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调整。所以社会发展关于环境保护利用的立法有着迫切需求。这就需要立法预测主体对于环境法的立法预测进行全面准备。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法律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逻辑调整方式也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也就是说,社会的立法需求会越来越多,需要有更多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于是为了各社会阶段法的自然过渡,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现象来做好立法预测的工作。所以说立法预测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必要的立法技术。立法预测的必要性具体可理解为以下三点:第一点,为求立法的科学性、及时性,作为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立法预测活动,是“未雨绸缪”的;第二点:法的制定必然
是社会发展对其有强烈的立法需求,而在组织立法前,需要对立法需求进行相应的资料调查,并对立法结果的影响进行估计,这就需要有立法预测这种客观的活动。第三点:立法预测是经过国外现行实践并有良好结果的立法技术。对于这种先进的立法技术我们有必要来借鉴。因为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合作更加多样,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及地球村的出现给人类带来很大的影响,使得立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而立法预测正是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必要前提。
(二)立法预测的作用
立法预测在法律健全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其为长远的建设规划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与保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测是决策的依据。”[ 邓聚龙:《灰色预测与决策》,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故立法预测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1.立法预测实现了立法的科学化。通过立法预测,有效地增强了立法的计划性,避免了在以往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立法的这种科学性是在综合分析有关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并在对立法发展的规律充分认识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通过立法预测我们就可以准确的预见社会的“未来状况和发展趋势,从而发现法律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合理模式。”[ 吴大英:《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79页。]
2.立法预测实现了立法的合理性。立法预测能够帮助立法主体深刻的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及立法自身的发展规律,从而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做出相应的处理。立法预测这样便可以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紧密的协调起来,使法的制定、修改与法的实践紧密的联系起来,使每一项立法切实可行,从而更好的发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立法预测析论(2):http://www.751com.cn/faxue/lunwen_1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