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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7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经过修改和补充,司法独立在现行宪法第126条中最终被确认为以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核心的宪法原则之一。
    1.3  坚持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尤其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偏私的解决争端”。  
    这种公平、公正的争端解决方式所要实现的,就是国家权力基于社会契约论所承担的任务:文护司法正义,保障人权,满足公民权利的价值需求。有争议的是,司法独立所要实现的司法正义是程序上正义,还是实体上的正义。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公正的结果。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提到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即“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有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只要这种程序被人们恰当地遵守,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独立所要实现的司法正义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正义。只要结果正确,程序就应当被推定为是正确的。
    由于“人们对判决的指导和形成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众所认同的司法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合乎正义的审判结果,即实体上的正义。但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益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不断提高而变化。而法律作为人们行为所参照的标准,又被要求必须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因此,即使是最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保证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找到绝对公正的解决方案。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司法独立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通过保证程序的公正来最大限度的实现结果上的公平,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司法独立原则保护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方面,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如赵秉志在《刑事司法正义论》一文中提到的:“公正的程序活动是公正的裁判结果得以产生的基石。很难想象偏离公正轨道的刑事程序活动能够最终为我们提供一个公开的裁判结果。”  另一方面,实体正义又是程序正义最终目标。如果权力的行使长期无法实现一个正义的结果,那么司法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都必定会受到质疑。
    2  公共舆论监督的含义和时代特征
    2.1  公共舆论监督的含义
    公共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合” 。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舆论监督理解为公众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表达自己针对某个社会现象所产生的意见和情绪,并借此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
    从对象上看,“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社会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  因此,司法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权力组织,法官作为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决策人物,都必然会成为公共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
    从性质上看,“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  公共舆论监督的主要权利来源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及知情权。公民通过媒体向司法机关传达自己的对某个社会事件的看法,并最终形成影响公共决策的主流思想,即“民意”,从而使公共舆论作为人民意愿的代表,对司法权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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