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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总结
    公共舆论监督所代表的“众意”并不等同于民意。“众意”本身只是一种群体所产生的集体心理。这种声势浩大的集体心理不仅会在群体当中迅速扩散,还会让处于这个集体中的个人受到群体意识地统一支配,并因此失去其本身所具备的个性和理性意识,从而形成公共舆论监督的群体性和非理性特征。同时,公共舆论监督的这两个特性又决定了它的非专业性。因为个体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当个体由于受到某个社会事件的刺激而临时集结成一个群体时,这个群体所能表达的就只可能是一种未经过理性思考或专业论证的、单纯的意志。综上所述,公共舆论监督具有群体性、非理性和非专业性特征。
    3  公共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3.1  公共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首先,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两种不同途径,公共舆论监督选择的是社会化、道德化的争端解决模式。一旦法律无法满足民众对正义的要求,公共舆论监督就会试图通过引入道德标准来“更正”审判结果。与此相反,司法独立原则所要求的是内部化、专业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将案件的审理控制在相对封闭的司法机关内部,由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按照庭审最终认定的事实依法定罪量刑。这种冲突尤其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面对检察官代表国家公权力时,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告人就希望将事件社会化,借助公共舆论监督的压力来平衡与控诉方之间悬殊的力量对比,在极端情况下甚至达到“变被动为主动”的效果;而刑事案件的定罪依据必须是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并且只有当存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时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同样作为“审判”的主体,公共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也是“权利判决”与“法律判决”的矛盾。一方面,包括 “公众审判”在内的公共舆论监督都是公民对其言论自由以及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的运用。公民借助媒体的力量,希望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罪责刑相适应和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都要求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只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其三,同样都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公共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原则达到目的的方式和评价“正义”的标准不同。民众所追求是“以惩恶扬善、分辨是非为目的的正义” 。即使舆论由民意转化为“公众审判”并最终变成多数人暴政的工具,只要结果被认为是正义的,那么他人权利的损害也会被认为是追求正义道路上不可避免的“牺牲”。然而,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结果上正义。如果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或者证据的不足等原因无法完全实现实体上的正义,那么司法正义就应当转化为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3.2 公共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
    3.2.1  民众对司法程序的好奇心
    “文护公平和正义”不仅是国家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义务,而且还在道德层面上被认为是每一个善良公民的义务。因此,民众希望借助公共舆论监督的力量影响司法决定的主要动机并不是为了代替专业的法官行使审判权,而是为了弥补由于司法的封闭性而“被禁止去体验因热情的处理某些社会事件而带来的自我满足感” 。
    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这种对司法程序的好奇心还来源于民众对司法权行使主体的不信任,即对司法的效力的不偏不倚有怀疑。尤其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当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个人有可能基于被告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背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造成的影响时,“信任危机”让民众更愿意依靠民意和社会道德的力量来实现自己心目中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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