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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损害农民权益,引发土地纠纷,挫伤农民的积极性
    当前许多土地标明为集体所有,但是权属关系的不明晰,导致无法明确集体是由谁做代表,因此往往容易产生“寻租”的行为,部分村镇干部借助土地所有者的名义,干涉农民的土地意愿,以至于农民得不到合法的权益保障,最后使得土地纠纷愈演愈烈。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广东省省政府共收到345宗本级行政复议,其中土地登记纠纷、征地拆迁案件占总数的近五成,涉案的土地总面积将近20万亩,各项数字均创历史新高。以珠三角地区为例,佛山、中山两市2010年的土地登记纠纷类案件高达84宗,涉及村镇共30多个[7]。
    另一方面,当土地产权被掌握在集体的手上,农民往往只有虚权,甚至是没有任何权力。因而多数时候当集体主张土地调整时,农民没有发言权,只能服从集体指示的土地再分配。在这样的调整中,“寻租”行为容易发生,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则容易在过程中流失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长期以来,农民必须面对在不断的土地调整中使用权的变动,久而久之农民在土地生产方面的积极性会被大大地挫伤,对于土地流转的参与度也会下降。
    ㈡ 土地流转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8]。它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提供了资本,为促成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前提,为农民获得长远收益提供了新形式。自1997年开始第二轮承包的改革以来,广东省在土地流转方面的工作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流转的规模不断加大、速度加快:2007年,广东省在承包改革提出的第十个年头,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513万亩,比起2001年255万亩的土地流转发生面积足足翻了一番[9],流转规模和速度均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其中珠三角地区处于领先位置,土地流转面积超过了全省总面积的60%。其次,土地流转工作的发展还表现在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过去的土地流转主要由乡村集体负责,逐渐发展成为既有集体进行的土地流转,也有农户自发的在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流转。最后,土地流转的形式十分多样化。从表1可以看出,广东省的土地流转形式是以入股、出租为主,兼容其他形式的多样化流转。这其中,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发生在珠三角地区,占85%以上,主要有租赁、抵押为主的流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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