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几乎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中自由裁量权最大的就是行政罚款。行政罚款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按法定程序强制要求违反法律但又未构成犯罪的人缴纳一定金额的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是: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考虑,自行斟酌后作出公正、正义、正确和合理的案件判决。
一、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当前存在的弊端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的运用最先来自于西方,是指法律明文授权给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自由做出决定。后来,行政法在资产阶级“法治国”思想出现后应运而生。行政法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实现了约束行政权力任意性的愿望,要求其按照制定好的规则来运行。世界上最初的行政法,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受政府的压榨是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对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公民的事物日益增多,严格的规则zhuyi极大地限制的政府权力的发挥,人们开始意识到,真正的适用法律不是照搬法律条文,而是每一项规定、处罚等等都能符合立法时的的目的和精神,这才产生了自由裁量权。
(一)与立法配套的相关解释文件等缺少具体规定文献综述
在行政罚款处罚的法条中,大多数的罚款数额都存在一定的幅度,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以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不仅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还要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上限五千,下限两千,但对于什么时候罚五千,什么时候罚两千以及什么时候罚中间的档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罚款数额的决定这一点上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极大地自由裁量权,导致出于创收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主体往往忽视具体案情,几乎都是按照罚款的上限数额进行处罚的,增加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以外的责任。
(二)执法不严、程序不全
一是执法人员。人情罚或关系罚是执法人员在进行罚款处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最突出的两点。即行政主体在做出罚款处罚时,枉顾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和自己有情感牵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的人免除其责任或减轻其责任的行为。在行政罚款时,被处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看看能不能找熟人少罚或者不罚。对同样的违法行为,遇到熟人说情的往往顾忌情分徇私枉法,不顾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是导致许多执法人员腐败及滥用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因,通过少罚或者不罚,从被处罚人手中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同时人情罚和关系罚会导致同案不同罚,造成执法的不公平。情节、后果几乎同样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可能有的人只要罚一百,而有的人却要罚三百,相差甚远的罚款数额,造成不公,行政执法机关廉洁和公正的正面形象也将受到冲击。
二是执法程序。公正、合理的行政执法,应该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了诸多问题。如告知程序的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法》中有提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处罚的原因、依据以及申诉等的权利,如果不告知的话,行政处罚归于无效。但事实是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重视这一点,尤其是在交通领域,对违停等车辆,交警往往贴了罚单就走,不要说救济性权利了,相对人连罚款金额是如何确定的都不知道。再如,听证程序无法落实到位。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因为举行听证程序,会对执法人员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且耗时也比较长,某些执法人员为避免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被曝光,宁可减少罚款,甚至以增加罚款数额等威逼利诱相对人放弃听证的权利,从某种程度来说也是对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