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重心的下移和社会格局的改变逐步形成 “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社会组织拓展公共领域,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所占的地位也逐步上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初具规模的社会和经济力量,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99.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885亿元。从捐赠总额来看,从2006年的127亿元到2011年的845亿元,6年间我国年均捐赠收入超过668亿元,平均年增长率达62.71%。社会组织的发展领域广阔,具体包括:教育,社会服务,卫生,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商业服务和研究组织,生态环境,体育,法律,宗教,国际网络等不同的领域。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增多了,形式变得更为丰富,种类越加齐全,覆盖于社会的层次和领域也不断地在拓宽。这些状况都表明我国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能够通过融入到社会组织中,满足其的社会需求和实现社会价值。社会组织在激励本国社会的改进,经济的发展及公民个人的价值实现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尽管社会组织在理论上拥有卓越的功效,但是在实际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的不足如下:
(一)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制制度不健全
1.社会组织自身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但是立法的层次不高、数量少、可行性较低。可以看出这些法律都侧重于社会组织的登记方面,缺少对已注册的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国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较高,有许多不满足要求的组织无法登记没有合法的身份而非法存在。已登记的由于缺少管理而存在非法行为。
2.社会组织在参与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不足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此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到如今已实施了近六年时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的同时也显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实施制度不健全及缺乏相应的支撑条件,在实施应急预案时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各个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全面存在各方面矛盾。还有其他一系列危机治理规则的文件,在公共危机管理有关社会组织方面缺乏明确的相关条例。总体上我国制定和修改的关于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法律、条例、规范等都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未能重视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导致社会组织的参与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我国的社会组织长期处于被动地位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1.社会组织内部积极性不足
中华文明五千年,封建社会就持续了两千多年,长期的官僚制和专权统治对现在人们对政府的看法还是存在很大影响的,并且许多官员也还有着官僚主义思想对公民的意见选择忽视。公众顺从于官方的意愿,认为治理公共危机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在公共危机发生时选择无作为。所以在社会组织成员积极性较低,主动性不足。
2.社会组织外部自主性不足
中国的社会组织带有较为浓重的官方色彩,特别是较为大型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有三种形式:社会组织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帮助政府办理相应的业务,服从政府的安排;社会组织隶属于政府,是政府的下级机构,接受政府的领导和指挥,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是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受制于政府组织之下。政府对于社会组织仍采用大包大揽的方法,统一指挥干涉内务,但却缺少沟通。我国的大部分社会组织凡事都要请示政府部门的批准,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