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无视环保事业的发展 18
4.3.2 处罚力度不够,环保部门执法权限不足的问题 18
4.3.3 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关闭的处罚执行不力 19
第五章 完善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9
5.1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环境监察制度 19
5.1.1 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场监察制度 19
5.1.2 应完善环境监察有关机制 20
5.2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1
5.2.1 提高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 22
5.2.2 应明确公众参与的效力 22
5.2.3 确保信息公开 23
5.3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更多的替代方案 24
5.4 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责任,优化环评工作 24
5.4.1 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分析 24
5.4.2 用区域评价指导建设项目单项评价 25
5.4.3 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扩大评价范围 25
5.5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 26
5.5.1 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要求 26
5.5.2 健全关于政府环境责任履行的问责机制 26
5.6加强环评部门对环评制度的执法 27
5.6.1 赋予环评部门对于环评单位一定的处罚权 27
5.6.2 改进原有执法模式,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7
结语 29
致谢 30
参考文献 31
前言
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环境因素对于发展决策中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化、法律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各国为统筹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活动中广泛存在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违背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政府对各类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对可能的环境破坏进行防治。它是环境管理与项目规划的工具,是联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枢纽,是实施综合决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在促进各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我国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早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之一,该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完善从70年代左右开始的,到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对该项制度的研究达到了顶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布局优化和选址全面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必须正视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
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计进入21世纪后,我国环评制度的执行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但环评效果却不如人意,其直接原因是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程序的规定,采取先开工建设后补办环评手续的手段。这也说明目前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做表面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