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已实施了30多年,国内外学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研究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阶段,评价范围不断扩大,评价内容不断深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累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新的理论被提出和发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论述比较充分,对其重要性也有非常深刻的认识。但对该制度在实践中实施中效果不佳的原因研究仍显不足。论文拟通过对环评制度在相关建设项目应用的相关案例的分析,揭示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效果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略尽绵薄之力。
第一章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概念
1.1.1 建设项目的定义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本文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所以首先准确理解建设项目的含义,才能准确把握论文的研究方向。根据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1]。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1.1.2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量评估,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评价和分析,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经过对各项结果综合考虑和判断并公开审查后,决定是否实施该活动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
1.2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认识
1.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含义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1.2.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案于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在这之后,瑞典(1970年)、新西兰(1973年)、加拿大(1973年)、澳大利亚(1974年)、马来西亚(1974年)、德国(1976年)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期间,国际社会上也设立了许多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机构, 并且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交流,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在各国的应用与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环评制度已在100多个国家被建立。环评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展和增加:从自然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社会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考虑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对生态平衡影响予以关注;提出了风险评价;关注累积性影响的同时加强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从一开始简单的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延伸到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方法和执行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得到提高与完善[3]。